关于秀屿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认定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发文字号:莆秀人社规〔2023〕1号 成文日期:2023-04-17)

各镇人民政府,区直有关单位:

  秀屿区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工作从2012年7月启动,目前该项工作得到较快的落实。但在此项工作推进过程中,发现仍然存在着一些急需解决的历史遗留问题,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及土地征用认定等。为了积极稳妥处置这些问题,切实保障广大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权原有耕地面积认定问题

  以第二轮土地承包权证、耕地承包合同或市(区)档案馆存档的承包土地档案记载的权证、面积为准。

  如以上材料均缺失,由村(居)、镇调查核实出具证明小组第二轮土地承包时(1998年或1999年)确有分田到户,以小组分田底册或小组农户1999年之后上缴农业税底册、凭证以及被征地花名册等有效的佐证资料由村(居)、镇予以确认。

  小组农户(1998年或1999年)缴纳农业税花名册以人口数或成数等记载的,按小组当年度的总人口数、总面积或成数等数据计算出每户的第二轮土地承包面积;小组农户(1998年或1999年)缴纳农业税花名册以面积计算的,直接作为第二轮土地承包面积。

  剩余面积结合2018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面积数据,复核剩余人均耕地面积是否达到申请标准。

  二、关于第二轮耕地承包前建房且登记在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第二轮耕地承包后转卖耕地面积,是否予以核减问题

  第二轮耕地承包前依法审批的建房面积且登记在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的面积可以核减(应提供第二轮耕地承包前依法审批建房的相应材料,否则不予核减),提供有效的佐证资料由村(居)、镇予以确认并出具证明。第二轮耕地承包后转卖耕地不予核减。

  三、关于第二轮耕地承包前已被依法征用的土地且登记在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原有耕地面积如何认定问题

  提供本村民小组第一轮、第二轮的分田底册以及第一、二轮之间被依法征地的批文、征地面积等有关材料,提供有效的佐证资料由村(居)、镇予以确认并出具证明,可以按实核减原有耕地面积总数。属于同一类型的可参照执行。

   四、关于保障对象认定问题

  1.对享有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转非或非农业人员,征地时在册的16周岁以上人员,可纳入失地保障对象;对没享有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转非或非农业人员,不予纳入失地保障对象。

  2.计算是否年满16周岁可根据从出生日期至土地依法被征用批文时间进行计算,已批未实际供地的以实际供地时间计算,没有批文的区级以上项目用地按土地依法被征用实际补偿发放花名册时间计算。

  3.本辖区域内,出嫁女、入赘男在同村嫁娶的,若户口没有迁入对方的,可视同出嫁、入赘方同户进行认定;若户籍已经迁入对方,但是承包证上没有登记名字的,以结婚证登记时间认定是否在册,可在迁入户进行登记。

  4.征地时享有失地保障对象的在册人口,征地后户口迁出本区的,后又迁回原籍或迁回本市的且在本市有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可纳入失地保障对象。

  5.对服役军人、服刑人员、就学大中专学生三类人员,原享有土地承包权,征地时虽不在册,三类人员再回到原籍且有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可纳入失地保障对象。

  6.对原享有土地承包权的,之后离婚,离婚后户口没迁回原籍的可按离婚的同户给予认定。

  7.户口簿若因分户不清同户或出嫁出赘,须提供户成员流动记录进行确认。

  8.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只填写父亲或母亲名字的,没有填写子女名字,其父亲或母亲又去世的,或只填写子女姓名没有填写父母姓名的,须提供户第二轮土地承包截止时家庭成员流动记录或有效的户籍记录,属于同一户的,可进行认定。第二轮土地承包前婚嫁的,若承包证没有填写婚嫁人员名字的,需提供1999年2月28日之前的结婚证或有效的户籍记录,属于同一户的,可同户认定。

  五、关于征地时间认定问题

  原则上以土地依法被征用批文时间为准,部分已依法审批但未实际供地的项目以实际供地时间为准;符合保障认定条件但没有批文的,以被征用实际补偿发放花名册时间进行认定。

  六、关于具有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权,个别村民小组按人口平均分配征地补偿款,而不是按各户被征地面积分配的,如何认定各农户的被征地面积问题

  以村民小组作为一个家庭户进行认定,且应提供本村民小组剩余耕地面积及今后可能产生的征地补偿款归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书面承诺书(须村民小组全体成员签字并按手印确认及村居、镇盖章作为凭证)。

  七、关于个别批文的项目名称与征地补偿发放花名册的项目名称不符认定问题

  对因征地造册的项目名称与批文的项目不相符的,由村(居)、镇核实确定,并出具相关证明,予以认定。

  八、关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申报流程问题

  严格按《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莆秀政办〔2012〕121号)文件规定的申报流程执行,申报材料及名单电子版由镇转送区农业农村局,区农业农村局审核结束后转送区自然资源局,区自然资源局审核结束后转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本处理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限至2028年12月31日。

  附件:莆田市秀屿区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申请表

莆田市秀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莆田市秀屿区自然资源局 莆田市秀屿区农业农村局

2023年4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莆田市秀屿区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申请表

  镇    村(居)     自然村(组)    门牌号

户主姓名

 

现有在册人口

 

联系电话

 

原承包耕地(亩)

 

累计征收耕地(亩)

 

被征比例(%)

 

最近征地项目名称及时间(年月日)

 

现有在册家庭成员

姓名

性别

文化

与户主关系

身份证号码

需否就业培训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所 属 村 居 初 审 意 见

情况属实

(盖  章)

经办人: 

主要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情况属实

(盖  章)

经办人:

主要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农 业 农 村 局 审 核 意 见

(盖  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自然资源局审核意见

(盖  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用黑色墨水笔如实填写,字迹要端正清楚。2.出生年月以身份证为准。3.现在册家庭成员是指最后一次征地时16 岁以上符合保障条件的人员。4、本表一式四份,附件为身份证、户口本、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各复印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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