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秀屿区卫生健康局 莆田市秀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莆田市秀屿区农业农村局 莆田市秀屿区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秀屿区从业人员预防性体检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莆秀卫健规〔2024〕1号 成文日期:2024-12-23)

区疾控中心,各医疗机构,各市场监督管理所,区畜牧服务中心,各基层畜牧兽医服务中心:

  为保障公众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加强食品及公共场所等行业从业人员预防性体检管理,规范体检程序,保障体检质量,统一规范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的项目和内容,结合国家、省的相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全区从业人员预防性体检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体检对象和体检内容

  (一)适用对象

  1.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2.直接从事挤奶工作、生鲜乳收购和乳制品生产的人员(根据《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3.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与餐具、饮具直接接触的操作人员(根据《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的规定);

  4.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中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条的规定);

  5.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

  6.直接从事供、管水和涉水产品生产的人员(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7.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七条的有关规定);

  8.直接从事消毒产品生产的操作人员(根据《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9.其他依法需要进行预防性健康体检的人员。

  (二)必筛疾病

  1.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直接从事挤奶工作、生鲜乳收购和乳制品生产的人员,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与餐具、饮具直接接触的操作人员,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中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等从业人员必筛疾病包括: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

  2.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直接从事直接从事供、管水和涉水产品生产的人员(含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等从业人员必筛疾病包括: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

  3.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必筛疾病包括:痢疾、伤寒和副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活动性肺结核以及手癣、指甲癣、手部湿疹、发生于手部的银屑病或鳞屑、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

  4.直接从事消毒产品生产的操作人员必筛疾病包括:痢疾、伤寒和副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手癣、指甲癣等疾病。

  不得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从业人员取得健康证明的体检项目。

  如法律法规规章对检查项目和职业禁忌症作出调整,应按新规定执行。

  二、规范开展体检服务

  (一)健康检查机构

  按照“科学、合理、便民”的原则,保留莆田市秀屿区医院、莆田盛兴医院、莆田市第一医院南日分院(秀屿区南日镇卫生院)作为我区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机构(以下简称健康检查机构)。本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申请接入福建省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信息开放平台,作为我区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机构,并向社会公布。相关程序按《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加强预防性健康检查机构事中事后监督工作的通知》(闽卫办监督发明电〔2016〕46号)规定办理。

  (二)健康检查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根据《福建省食品生产经营等行业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开展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体检工作的医疗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放射诊疗许可证》,具备预防性健康体检检查项目中所有疾病检查诊断能力;

  2.开展的预防性健康体检项目与其获准的医疗机构执业范围(诊疗科目)相符,设置有内科、皮肤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等,并配备相应仪器设备;

  3.具有与预防性健康体检项目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主检医师应当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4.具有健全的临床检查、实验室检验、X线检查等常规工作程序,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和资料档案管理等制度;

  5.具有开展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体检专门场所或区域;

  6.具备与体检工作相匹配的信息采集和信息上传设备条件。

  (三)体检工作流程

  1.预约。本辖区内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通过“健康秀屿”微信小程序提交申请,信息系统后台自动审核是否符合体检条件,通过后健康检查机构按照用人单位预约申请名单提供《体检表》,未通过时人工审核是否符合体检条件。

  2.体检。用人单位组织从业人员或个体从业人员自行按预约时间、地点,带本人身份证件到健康检查机构进行预防性体检。健康检查机构对体检人员进行“三查”(即核查《体检表》姓名与身份证姓名是否一致、身份证与体检者是否一致、《体检表》照片与体检者是否一致),认真询问从业人员的病史和职业史,并按照确定的预防性健康检查项目进行检查,不得随意增减健康检查项目和频次。

  3.领证。健康检查机构应在体检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结果,对预防性体检合格者发放电子版《福建省从业人员预防性体检合格证》(以下简称《健康证》),全区内均有效,有效期1年。对不合格者(有职业禁忌症),出具健康检查报告,告知情况,并可以提出建议。

  单位或从业人员可从“福建健康证”微信小程序、电脑登录“福建省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信息开放平台”(https://www.fjweijian.com/),自行下载、打印电子健康证。

  三、工作要求

  (一)做好体检经费保障

  根据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求,预防性健康检查机构开展从业人员预防性体检所需必要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经费保障按《莆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莆田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预防性体检等三项工作的通知》(莆卫财〔2022〕16号)规定执行。每年度8月各健康检查机构将开展从业人员预防性体检情况汇总后报区卫生健康局结算。

  (二)落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主体责任,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按要求开展健康检查,并对健康检查情况进行公示。

  各级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等部门要结合部门领域的许可准入依法对相关用人单位监督检查,对安排未经健康检查或健康检查不合格人员从事相关工作的,依法进行查处。

  (三)强化健康检查机构内部管理

  健康检查机构要加强与用人单位沟通协作,严把体检对象入口关,认真开展身份核实,确保体检人员为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需要进行预防性体检的从业人员。要建立预防性体检工作管理制度,公示检查流程及项目,严格按照规定项目、频次和诊疗操作规范开展预防性体检,规范出具《健康证》。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建立从业人员预防性体检个人档案,保存期限为15年。

  (四)加强健康检查机构监督管理

  区卫生健康局加强对健康检查机构的培训指导和日常监管,重点对体检程序、体检项目、体检医师资质、各项管理制度等进行检查;要充分发挥区级质控中心作用,强化体检工作质控,确保体检质量。

  对不符合条件开展体检服务、出具虚假体检证明、检查项目不齐全、骗取财政资金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依职责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五)推行预防性体检信息化管理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建设健康秀屿服务平台预防性体检模块,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网络安全、维护网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改善体检服务,让群众少跑腿、数据多跑路。实现在线预约体检、查询体检结果等服务,区内监管部门共享从业人员预防性体检信息,《健康证》到期前预警,通过微信或短信通知员工和用工单位,提醒前往健康检查机构体检。

  本通知自2024年12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莆田市秀屿区卫生健康局  莆田市秀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莆田市秀屿区农业农村局  莆田市秀屿区财政局    

2024年12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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