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PT05123-0002-2023-00010
  • 发文机关: 秀屿区卫生健康局
  • 成文日期: 2023-02-20
  • 发文字号: 莆秀卫健规〔2023〕1号
  • 标    题: 秀屿区卫生健康局关于转发《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卫生健康行政处 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福建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福建省卫生健康领域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的通知》的通知
  • 发布日期: 2023-03-01
  • 有 效 性: 有效
秀屿区卫生健康局关于转发《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卫生健康行政处 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福建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福建省卫生健康领域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的通知》的通知
莆秀卫健规〔2023〕1号
时间:2023-03-01 17:01

局各相关股室、区卫生健康监督所:

  现将《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福建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福建省卫生健康领域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的通知》(闽卫规〔2022〕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文件第二点第五条意见:“(五)严格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权限。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依法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不得增加行政相对人的义务或者减损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对同一行政执法事项,上级行政机关已经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的,下级行政机关原则上应直接适用;如下级行政机关不能直接适用,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裁量权范围内进行合理细化量化,但不能超出上级行政机关划定的阶次或者幅度。下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与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冲突的,应适用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因此,请各股室、所认真遵照《通知》执行。

  对《通知》中未涉及未明确的卫生健康相关法律法规的行政处罚,目前仍按原制定的市级文件执行,待市级研究细化后执行印发。

  附件:福建省卫健委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莆田市秀屿区卫生健康局  

2023年2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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