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PT05123-0002-2025-00007
- 发文机关: 秀屿区卫生健康局
- 成文日期: 2025-01-01
- 发文字号: 莆秀卫健委托〔2025〕1号
- 标 题: 莆田市秀屿区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委托书
- 发布日期: 2025-06-12
- 有 效 性: 有效
委托机关:莆田市秀屿区卫生健康局
受委托单位:莆田市秀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莆田市秀屿区卫生健康监督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2005年1月5日卫生部令第39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切实加强综合监督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卫监督发〔2013〕40号)、《国家卫生计生委 中央编办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公务员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国卫监督发〔2015〕91号)中规定的卫生监督机构的职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章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莆田市秀屿区卫生健康局委托莆田市秀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莆田市秀屿区卫生健康监督所),作为莆田市秀屿区卫生健康局集中行使公共卫生和医疗卫生等综合监督执法职权的执行机构,负责行政区域内卫生健康日常监督工作,完成以下工作任务:
1.实施卫生健康专项整治和日常监督检查;
2.对公共场所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集中式消毒餐具饮具、消毒产品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3.对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秩序;
4.对预防接种、传染病疫情报告、传染病疫情控制、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医疗废物处置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等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5.对母婴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服务内容和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进行监督,依法打击“两非”行为,做好母婴保健、计划生育违法违纪案件的督查督办;
6.对医疗卫生机构的放射诊疗活动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7.对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以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机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等职业病防治技术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8.受理对卫生健康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
9.开展卫生健康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和执法检查。
此委托书一式两份,由莆田市秀屿区卫生健康局和莆田市秀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莆田市秀屿区卫生健康监督所)各保存一份,委托期限三年,自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委托机关法定代表人 受委托单位法定代表人
签字:吴国忠 签字:胡智强
委托机关(盖章) 受委托单位(盖章)
2025年01月01日
附件:莆田市秀屿区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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