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PT05123-0009-2012-00013
- 发文机关: 秀屿区卫生局
- 成文日期: 2012-05-29
- 发文字号: 莆秀卫〔2012〕70号
- 标 题: 秀屿区卫生局转发福建省卫生厅关于贯彻落实福建省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卫生系统主要任务的实施意见
- 发布日期: 2012-05-29
- 有 效 性: 有效
秀屿区卫生局转发福建省卫生厅关于贯彻落实福建省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卫生系统主要任务的实施意见
各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福建省卫生厅关于贯彻落实福建省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卫生系统主要任务的实施意见》(闽卫医[2011]9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秀屿区卫生局
2012年5月24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主题词:医政 残疾人事业 意见
抄送:区残联
秀屿区卫生局办公室 2012年5月24日印发
福建省卫生厅关于贯彻落实福建省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卫生系统主要任务的实施意见
闽卫医〔2011〕99号
各设区市卫生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厅直属各医疗单位,福建医大、中医药大学各附属医院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主要任务和措施分解表的通知》(闽政办[2011]210号)要求,切实做好“十二五”残疾人事业工作,现对贯彻落实福建省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卫生系统主要任务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残疾人事业工作
“十二五”期间,我省医疗卫生事业将进入新的历史发展阶段,《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和《福建省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赋予了卫生部门新的工作任务。在未来五年内,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要继续围绕残疾康复和残疾预防工作,做好残疾人事业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委省政府有关残疾人事业的工作要求,将残疾预防和残疾康复工作纳入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整体规划中统筹考虑,从制度层面上保障残疾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落实基本医疗保障,研究制定相关优惠政策。
二、加强康复医疗机构建设
将康复医学发展纳入“十二五”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整体工作,以建设发展康复医疗机构为契机,逐步建立分层次、分阶段的康复医疗服务体系,初步实现“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目标。根据卫生部《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基本标准(试行)》要求,三级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床位应达到总床位的2-5%,二级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床位不少于10张。全省新增加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床位1000余张;同时,加强市、县精神卫生机构建设,新增加精神卫生机构床位1600余张,省级给予适当建设补助。
各地要在2011年开展社区康复医疗试点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总结试点经验,摸索社区康复医疗的规范运作模式,与残联、财政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为具备用房和技术条件且有康复需求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农村乡镇卫生院配备适宜康复器材、培训基层医疗康复人才、推广康复适宜技术,建立医疗康复室。
“十二五”期间,三级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要立足于疾病急性期的早期介入,与相关临床科室充分融合,有效预防残疾,并承担区域内康复医学专业人才培养任务;二级综合医院和康复医院要为疾病稳定期患者提供专业、综合的康复治疗;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医疗康复室,以为疾病恢复期患者提供基本康复服务为主,开展基本康复医疗服务和残疾预防、康复相关健康教育。同时,建立综合医院、康复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其他延续性医疗机构之间的分工协作机制,逐步建立双向转诊制度。要按照《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基本标准(试行)》、《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指南》和《康复医院基本标准》要求,加强康复医疗机构的建设。
三、做好残疾医疗救治工作
各医院要配合残联、民政等有关部门做好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的医疗康复,重点实施0~6岁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如孤独症、智力、听力语言、脑瘫等儿童的医疗康复项目。要继续与残联、民政、慈善总会等部门开展对贫困白内障患者、贫困聋儿、唇腭裂患儿、重性精神病患者等进行治疗和救助工作。
进一步健全完善“福建省残疾人康复技术指导中心”组织,康复技术指导中心各专家组要发挥残疾人康复技术的指导作用,对残疾人社区康复、听力语言残疾康复、智力残疾康复、肢体残疾康复、精神残疾康复和视力残疾康复等给予技术指导。各设区市要建立相应的“残疾人康复技术指导组”,以减少残疾发生,减轻残疾程度。同时,加强康复专业人员的培训,提高工作水平。
四、加强残疾预防工作
建立新生儿疾病筛查及出生缺陷监测档案。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出生缺陷防治体系,开展出生缺陷三级防治工作,提高出生人口健康素质。以现有技术可防治的严重先天性心脏病、神经管畸形、先天愚型、先天性双侧听力障碍、先天性甲状腺功能低下症和苯丙酮尿症等6种严重多发致残的出生缺陷筛查、干预为重点,积极落实三级防治措施,全省一级、二级、三级防治措施的覆盖率分别达到80%、50%和90%以上。加强婚前、孕前和孕期保健知识的宣传和咨询指导服务,提高育龄妇女出生缺陷防治知识知晓率,规范婚前、孕前保健内容,改进服务模式。继续将免费婚前医学检查纳入公共卫生服务管理,加强部门合作,落实婚前医学检查、孕产期系统保健管理规范,加强孕产期合理营养与膳食指导,建立健全产前诊断网络,开展城市低保孕妇和农村孕妇免费产前筛查、诊断工作。逐步将新生儿疾病筛查纳入重大公共卫生项目,各级政府给予经费支持,进一步提高新生儿疾病筛查率和确诊病例治疗率。继续加强三网监测工作,提高监测质量。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通过早期发现病例,加强规范治疗,开展早期畸形预防工作。各精神卫生防治机构要加强重性精神病人的管理,做好精神病人康复治疗,降低病患的致残率。
继续组织开展好“爱眼日”、“预防出生缺陷日”、“世界精神卫生日”、“预防碘缺乏病日”、“助残日”、“全国爱耳日”等主题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残疾预防意识。
五、逐步扩大医疗康复项目纳入新农合保障范围
落实《福建省卫生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指导意见〉的通知》(闽卫农社〔2011〕16号)精神,将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新农合保障范围。目前,将以治疗性康复为目的的运动疗法、偏瘫肢体综合训练、脑瘫肢体综合训练、截瘫肢体综合训练、作业疗法、认知知觉功能障碍、言语训练、吞咽功能障碍训练、日常生活能力评定等九项医疗康复项目纳入新农合保障范围,对参合人员在限定支付范围内的医疗康复费用按照补偿方案给予支付。“十二五”期间,将随着新农合基金筹资水平的提高,逐步扩大纳入医保的残疾人康复项目,提高保障水平,逐步缩小残疾人康复需求与服务供给之间的差距。
六、做好康复医疗服务体系试点工作
卫生部已将我省列入首批建立完善康复医疗服务体系的试点省,我省确定福州、厦门市作为康复医疗服务体系试点城市。按照我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卫生厅建立完善康复医疗服务体系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卫医〔2011〕65号)要求,各试点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要通过新建、调整、优化现有资源,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增加投入,充分利用、统筹规划辖区内各类康复医疗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康复医疗服务需求。要通过2年的试点,探索建立“防、治、康”相结合,分层级医疗、分阶段康复的康复医疗服务工作机制和服务模式,构建布局合理、层次分明、功能完善、富有效率的区域康复医疗服务体系,为患者提供早期、系统、专业、连续的康复医疗服务。非试点设区市,要积极申请参加建立完善康复医疗服务体系的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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