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PT05906-3000-2022-00006
  • 发文机关: 秀屿区南日镇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2022-08-27
  • 发文字号: 秀南政〔2022〕19号
  • 标    题: 秀屿区南日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日镇乡镇船舶管理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
  • 发布日期: 2022-08-29
  • 有 效 性: 有效
秀屿区南日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日镇乡镇船舶管理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
秀南政〔2022〕19号
时间:2022-08-29 08:45

 

 

 

 

 

各村(居)、镇属单位(部门):

现将《南日镇乡镇船舶管理实施方案(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莆田市秀屿区南日镇人民政府

2022827

 

 

 

 

 

南日镇乡镇船舶管理实施方案(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乡镇船舶的管理,织密疫情防控防护网,维护正常海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2022812日莆田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船舶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结合我实际,制订本方案

第二条 方案适用于在我镇辖区内所有乡镇船舶以及乡镇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的经营管理。

第二章 船舶管理

第三条 对符合乡镇船舶条件的,必须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批、上牌、安装定位并纳入管理,否则一律视为“三无船舶”。根据“存量过渡,只减不增”原则,对乡镇船舶实行报废一艘、翻新一艘,翻新船舶必须经过审批。

第四条 南日镇乡镇船舶由镇政府统一上牌,船牌号必须喷涂在船舷等显眼位置。乡镇船舶船牌号编排格式为“秀南农”+“阿拉伯数字编号”组成;因历史遗留问题,对不符合乡镇船舶条件的、确因生产生活需要且自愿接受南日镇人民政府管理的船舶,予以临时编号,编排格式由“秀南临”+“阿拉伯数字编号”组成,此类船舶参照乡镇船舶管理,但不认定为乡镇船舶。临时牌船主应在过渡期内(具体时间以政府通告为准)申请船舶报废销毁处置,变更为符合乡镇船舶条件的船,给予调换为“秀南农”船牌号。

第五条 乡镇船舶必须安装北斗定位系统、防污染设备,并确保其处于正常使用状态;配备救生器材必要的航行、系泊设备和排水工具

 乡镇船舶的驾驶人员应当经过安全知识和船舶操作技能培训并取得“四小证”。

 “套牌”、换牌、虚造船名、造假等方式建造、使用的船舶一律视为“三无船舶”,一经发现,立即予以没收拆解。

第八条 所有纳入管理的船舶必须通过海上中石化等正规途径加油,并留有加油小票或发票备查,经查没有正规加油小票或发票的船舶,船名为“秀南农”的船舶第一次予以警告,第二次予以约谈训诫,第三次船舶予以没收拆解;船名为“秀南临”的船舶第一次予以警告,第二次船舶予以没收拆解。

第三章 船舶进出港及航行管理

 所有出海作业船舶必须严格执行“三报备、三核实”制度,船舶出海前主动报备船舶信息、人员信息、进出港信息,回港时主动接受船民身份、健康码、行程码信息核实。船舶的船东在出海、回港前必须按规定提前向属地乡镇、村委会定人联船责任人以及通过手机APP进行报告,如实报告出海或回港船舶、船员、航线、航程、时间以及预约核酸检测等信息。若出海作业船舶未报备,一经发现,船名为“秀南农”的船舶第一次予以警告,第二次予以约谈训诫,第三次船舶予以没收拆解;船名为“秀南临”的船舶第一次予以警告,第二次船舶予以没收拆解。

 所有除养殖用途的乡镇船舶外,除防台避风等应急情况外,必须在我镇设立的浮叶码头、东岱码头、坑口码头、小日三级渔港、罗盘三级渔港、鳌屿三级渔港等定点渔港、岙口(如有变更,具体定点位置以政府公布为准)集中停靠所有出海回港的渔船民要自觉从定点渔港、岙口上下岸,全程佩戴口罩,主动接受渔港、岙口值班人员登记核查和核酸检测等各项疫情防控措施。不服从定点停靠、定点上岸管理的,船名为“秀南农”的船舶第一次予以警告,第二次予以约谈训诫,第三次船舶予以没收拆解;船名为“秀南临”的船舶第一次予以警告,第二次船舶予以没收拆解。

十一 乡镇船舶必须在报备或核定的海域范围内航行作业,原则上距岸或距庇护地不超过10海里,不得跨县辖区作业,一经发现,船名为“秀南农”的船舶第一次予以警告,第二次予以约谈训诫,第三次船舶予以没收拆解;船名为“秀南临”的船舶第一次予以警告,第二次船舶予以没收拆解。

第十 出海船舶应避免前往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及海域;海上作业期间非必要不接触、不搭靠,严禁接触境外人员和其他不明船只,如有接触境外船舶、人员的,进港前必须立即主动如实申报。违反上述规定的,船舶依法没收拆解。

第十 严禁驾驶乡镇船舶和“三无”船舶(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出海从事非法捕捞、非法交易、非法加油、非法载客、非法采砂、非法采矿、非法营运、走私、偷私渡、赴敏感海域等违法犯罪活动,对查获的船舶将依法予以没收拆解。

第十四条 所有船舶均应按规定上牌并安装使用北斗示位仪等定位终端,不得擅自改装或拆卸、破坏、干扰船舶的北斗示位仪等通讯导航设备,不得私自拆除经我镇登记的船牌。经发现北斗示位仪离线船舶,除特殊原因,第一次予以警告,第二次予以约谈训诫,第三次船舶予以没收拆解;经发现擅自改装或故意拆卸、破坏、干扰船舶的北斗示位仪等通讯导航设备,一经发现,船舶立即予以没收拆解。

第十五条 北斗示位仪损坏需维修或更换的、船主需变更的、船舶需转让交易的,必须第一时间向村镇报备,经发现未报备的,一律视为“三无船舶”,依法予以没收拆解。北斗示位仪若损坏,经维修后能正常运行的方可出海。

第十六条 不得在伏季休渔期间出海捕捞;不得在政府发出台风预警期间私自出海;不得违反疫情防控等管理规定(具体以政府通告为准)出海,一经发现,船舶予以没收拆解。

第十七条 出海船舶应加强船舶环境消杀和卫生管理,备足口罩等防疫物资,主动做好船员个人防护和健康监测,如有发现存在发热、咳嗽、乏力、腹泻、虚弱、呼吸困难等症状,或船舶经停中高风险地区港口码头的,应迅速向属地乡镇政府及主管部门报告。船舶进港后需按要求停靠至指定区域,所有船员不得擅自离船,按照疫情防控要求接受管理。  

第十八条 不适航且无修复价值或长期停放影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乡镇船舶,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限期拖离,逾期未拖离的按没收、拆解等程序处置。

第十九条 乡镇船舶在航行中应严格遵守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不得从事营业性客货运输载运危险化学品等违法违规活动。

第二十条 每艘乡镇船舶实行由镇挂钩领导、驻村工作组长、村(居)支部书记、村包组干部4人挂钩监管。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提供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线索,凡举报内容经核查属实的,将视情予以5000-100000元的奖励,并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及安全,对窝藏、包庇、帮助违法犯罪分子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威胁、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从严惩处。同时,实行每5-10艘船互相担保方式,不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若其中一名船主违法犯罪,与其联保船主应提供相应线索,提供有效线索的联保船主免于处罚,未提供相应线索的联保船主予以相应处罚。

第二十二条 船舶的所有人及操作人员违反国家水上安全管理规定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或由乡镇在本方案规定的管理权限内依据法定程序实施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不依法履行职责,失职、渎职造成重大安全隐患或导致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的,依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方案由南日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秀屿区南日镇党政综合办公室              20228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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