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PT05100-1300-2024-00075
- 发文机关: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2024-07-18
- 发文字号: 莆秀土〔2024〕16号
- 标 题: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协议出让秀屿区平海镇石井村U12-1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给福建省莆田闽投海上风电有限公司作为莆田平海湾海上风电场三期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
- 发布日期: 2024-07-26
- 有 效 性: 有效
区自然资源局:
你局《关于协议出让莆田市秀屿区平海镇石井村U12-1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给福建省莆田闽投海上风电有限公司作为莆田平海湾海上风电场三期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请示》(莆秀土〔2024〕81号)及有关报件材料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从莆田平海湾海上风电场三期工程项目建设用地(闽政地〔2022〕815号)中划出国有建设用地4927平方米协议出让给福建省莆田闽投海上风电有限公司作为莆田平海湾海上风电场三期工程项目用地(具体位置见用地红线图),地块编号:XY-2024-01号。
二、该宗地土地用途为公用设施用地-供电用地,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出让价格按区城规委会议纪要〔2024〕5号议定的222万元收取。用地单位在取得该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应严格依照莆田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该片区详细规划进行开发建设;未经有权一级政府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涉及环保、安全、文物点、历史建筑等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三、该宗地属协议出让性质,可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25年,自政府批准之日起算。
四、若今后国家、省重点工程和市政设施等社会公益事业项目建设需要使用该幅土地时,政府可依法提前收回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根据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补偿。
五、用地单位在取得该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应在一年内动工,两年内完成用地范围内规划的全部项目建设;若未按规定进行投资建设,政府可依法无偿收回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六、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具体手续,由你局负责办理。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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