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PT05100-1300-2024-00093
- 发文机关: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2024-11-08
- 发文字号: 莆秀土〔2024〕26号
- 标 题: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政府关于秀屿区埭头镇2024年度第一批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使用的批复
- 发布日期: 2024-11-20
- 有 效 性: 有效
埭头镇人民政府:
你镇《关于秀屿区埭头镇2024年度第一批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使用的请示》(埭政〔2024〕78号)悉。受莆田市人民政府委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秀屿区埭头镇农用地0.1044公顷(其中耕地0.0522公顷)、未利用地0.001公顷转为建设用地。使用埭头镇湖东村旱地0.004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04公顷;石塔村旱地0.007公顷、园地0.015公顷、林地0.018公顷、未利用地0.001公顷;汀岐村旱地0.0043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057公顷;翁厝村旱地0.0195公顷、其他农用地0.018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005公顷;武盛村水田0.0092公顷、旱地0.0082公顷、其他农用地0.0012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054公顷,合计使用集体所有土地0.121公顷,作为埭头镇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
二、该用地按照使用方式提供,仅作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不得作为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
三、涉及农用地承包经营权调整的,由你镇负责组织调整;未予调整的,应按现行征地补偿标准向原承包方支付土地补偿安置费用。
四、你镇应严格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闽政〔2021〕2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的通知》(莆政综〔2020〕58号)及《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简化农村建房审批和加强批后服务管理的通知》(莆秀政〔2021〕147号)要求,按照“一户一宅”原则,按程序向申请人提供用地和批后管理。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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