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PT05100-1300-2024-00097
  • 发文机关: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2024-11-22
  • 发文字号: 莆秀土〔2024〕29号
  • 标    题: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政府关于秀屿区埭头镇2021年度第一批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及供地的批复
  • 发布日期: 2024-12-09
  • 有 效 性: 有效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政府关于秀屿区埭头镇2021年度第一批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及供地的批复
莆秀土〔2024〕29号
时间:2024-12-09 10:10

埭头镇人民政府:

  你镇《关于秀屿区埭头镇2021年度第一批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的请示》(埭政〔2021〕17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为实施秀屿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农用地0.6113公顷(其中耕地0.5358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计入埭头镇农村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

  二、同意埭头镇樟林村民委员会使用埭头镇旱地0.5358公顷、其他农用地0.0755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2932公顷,合计使用村集体土地0.9045公顷(详见用地红线图),用于埭头镇樟林安置区建设。用途为住宅用地-农村宅基地。涉及农用地承包经营权调整的,由你镇负责组织调整;未予调整的,应按现行征地补偿标准向原承包方支付土地补偿安置费用。

  三、用地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应严格依照秀屿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该片区详细规划进行建设,未经有权一级政府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同时,应严格按照《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的通知》(莆政综〔2020〕58号)、《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的通知》(莆秀政〔2020〕182号)有关规定和经批准的征迁补偿安置方案,严格审核拆迁安置申请人资格,向被征迁户提供安置房。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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