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PT05100-1300-2024-00102
- 发文机关: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2024-12-10
- 发文字号: 莆秀土〔2024〕33号
- 标 题: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给莆田市秀屿区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作为莆田市秀屿区高铁南片区南组团配套市政道路工程(一期)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
- 发布日期: 2024-12-18
- 有 效 性: 有效
区自然资源局:
你局《关于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给莆田市秀屿区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作为莆田市秀屿区高铁南片区南组团配套市政道路工程(一期)项目建设用地的请示》(莆秀自然资〔2024〕121号)及有关材料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从秀屿区2024年度第二批次建设用地(闽政地〔2024〕414号)中划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97786.76平方米,划拨给莆田市秀屿区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作为莆田市秀屿区高铁南片区南组团配套市政道路工程(一期)项目建设用地(具体位置见用地红线图)。
二、该宗地土地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城镇道路用地,按行政划拨方式供地;用地单位在取得该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应严格依照莆田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该片区详细规划进行开发建设;未经有权一级政府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涉及环保、安全、文物点、历史建筑等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三、该宗地属行政划拨性质,未经有权一级政府批准,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
四、若今后国家、省重点工程和市政设施等社会公益事业项目建设需要使用该幅土地时,政府可依法提前收回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补偿。
五、用地单位在取得该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应在一年内动工,两年内完成用地范围内规划的全部项目建设;若未按规定进行投资建设,政府可依法无偿收回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具体手续,由你局负责办理。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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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公网安备 3503050200013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