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秀屿区稳定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十五条措施的通知
(发文字号:莆秀政办规〔2023〕2号 成文日期:2023-03-28)

各镇人民政府、区直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秀屿区稳定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十五条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秀屿区稳定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十五条措施

  为严格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压实压紧粮食生产属地责任,切实提升粮食综合生产能力,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稳定发展粮食生产的九条措施》(闽政办〔2021〕24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安全保障措施的通知》(莆政办〔2021〕3号)和《莆田市农业农村局 莆田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稳定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十二条措施的通知》(莆农规〔2022〕2号)文件精神,现制定工作措施如下:

  一、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

  强化绩效考核成果应用将粮食生产和撂荒地的统筹利用列入年度绩效考核、乡村振兴实绩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对完成较好的镇由区政府给予通报表扬,对没有完成目标的镇给予通报批评,相关工作落实情况在绩效考评中予以应用。

  加强粮食生产工作调度。及时分品种分解下达粮食生产任务,落实到镇、到村、到户、到田。在春粮、夏粮和秋粮生产关键季节,加强对粮食播种面积的调度,及时对未完成播种面积的镇进行督促指导,并向所在镇党政主官函告提醒,进一步落实落细粮食生产属地责任。

  严格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用途管控。2022年以来新立项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成后全部用于发展粮食生产,每年至少种植一季粮食作物,或采取与非粮食作物间作、套种、轮作等方式种植一季粮食。镇政府要落实高标准农田发展粮食生产的属地主体责任,与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共同督促指导建成后的高标准农田发展粮食生产,并采取改良土壤、种植绿肥、增施有机肥、推广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还田等措施,恢复种粮条件,提高耕地粮食产能。

  二、加大惠粮政策补助力度

  (四)种粮新型经营主体补助。支持农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发展粮食生产;积极指导种植大户登记为家庭农场,并精准落实补贴政策。规模种植达20亩以上的,对早季沿海旱地和山坡地规模种植早甘薯、大豆、玉米等粮食作物,每亩予以补贴300元;对山区规模种植中稻、甘薯、大豆、玉米等粮食作物,每亩予以补贴300元;对晚季和秋冬季规模种植晚稻、甘薯、马铃薯、大豆、玉米、薏米等粮食作物,每亩予以补贴300元。市级和区级财政各承担一半。

  (五)晚稻和马铃薯种植叠加补助。对规模种植晚稻和秋冬种马铃薯20亩以上的新型经营主体,在上述种粮新型经营主体补助300元/亩的基础上,每亩再叠加补助500元。市级和区级财政各承担一半。

  (六)水稻集中育机插秧补助。农业经营主体集中育水稻机插秧2万盘以上5万盘(不含)以下或5万盘(含)以上的,经区农技和农机部门联合验收后市级给予一次性奖励补助2万元或5万元。

  (七)水稻机插秧服务补助。对农机服务主体在秀屿区范围内进行水稻机械插秧作业补贴,机械插秧设备必须安装农业用北斗终端,并能提供北斗终端采集的机械插秧作业信息图,单个服务主体申报机插环节作业面积不少于200亩,经区农机和农技部门联合验收后,市级给予每亩20元水稻机插作业补贴,最多补贴不超过4万元。

  (八)撂荒耕地复耕种粮补助。农业经营主体(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村集体投资撂荒耕地(2021年4月基础台帐内的撂荒地)复垦规模相对连片、面积达10亩以上,种植不少于一季粮食作物且平均亩产不低于上年当地平均亩产70%(第一年)、80%(第二年)和90%(第三年)的,经区农技部门验收后,在参与其他稳粮补助措施的基础上,前三年每年给予叠加复耕补贴600元/亩,市级和区级财政各承担一半。基础台帐外的撂荒地复耕种粮补助标准600元/亩,补贴资金由区级财政承担。

  (九)撂荒耕地机械复耕补助。农机服务主体首次在台帐内的撂荒耕地(2021年4月基础台帐)进行机耕作业面积100亩以上,作业后能满足农业种植要求,且机械作业设备已安装农业用北斗终端,并能提供北斗终端采集的机械耕作作业轨迹等信息的,经区农技和农机部门联合验收后,市级给予农机服务主体机耕作业补贴60元/亩。

  (十)规模粮油种植主体扶持奖励。 2023年起对在秀屿区境内连片种植20亩以上水稻、玉米、甘薯、马铃薯、大豆(菜用大豆除外)、油菜等粮油种植的农业企业、农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主体,奖励50元/亩,其中30元从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中切块支出,20元由区级财政承担,采取当年补上年的办法。

  三、完善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十一)土地流转奖励。对山区、丘陵地区集中连片流转土地20亩(含)以上的,农业经营主体获得一次性财政奖励300元/亩,市级和区级财政各承担一半。

  (十二)高标准农田水利设施管护补助。镇、村两级要建立和完善高标准农田项目建后管护机制,强化管护力度和监管责任,定期检查农田水利设施受灾损毁情况,及时修复并申请资金补助。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将根据每年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和项目建设情况,拨付专项经费用于项目建后管护及灾毁修复补助。

  (十三)粮食安全应急种子储备保障。做好粮食安全应急种子储备,全区储备可供种植1万亩的农业救灾种子,区级财政落实每年种子储备专项资金,并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储备种子监测和管护工作。

  (十四)农业保险保费配套补贴。水稻种植保险、马铃薯种植保险、玉米种植保险保费分别为15元/亩、50元/亩、20元/亩;中央、省、市、区财政补贴为35%、35%、5%、5%,农户承担20%。

  (十五)粮食核心示范基地建设补助。每年安排10万元核心示范片建设专项资金,补助标准为:早稻300元/亩(可以叠加其他补助)、晚稻800元/亩(含其他补助)。

  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要及时下达拨付上述惠粮政策补助资金到各镇,各镇要按规定时间期限通过“一卡(折)通”或补助对象(经营主体)指定账户发放到位。

  本次发布的《秀屿区稳定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十五条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若与前文冲突以当前制定的政策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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