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园区服务中心,区直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秀屿区促进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政府
2023年6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秀屿区促进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生命健康产业发展的决策部署和省、市有关工作要求,紧紧围绕市委“俯下身子抓产业、一心一意谋发展”和建设绿色高质量发展先行市的要求,依据《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促进生命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莆政办规〔2022〕12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为加快推进健康产业发展,结合我区产业基础和乡镇特色,规划建设健康产业总部经济区(即,秀屿药械城和东庄健康产业(科研)基地,以下简称“一城一基地”)。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健康产业,包括药品、医疗器械、医疗服务(包括医疗投资资本运营)、药械仓储物流等相关行业。
第四条 通过新设立或迁移等方式,在本区“一城一基地”内落户,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年对我区经济贡献在500万元(含)以上,并已完成招商引资协议承诺事项的健康产业企业,可享受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支持政策。
第二章 支持政策
第五条 对落户在“一城一基地”的企业,支持其建设综合楼、办公楼、研发楼、专家楼等公共建筑,区直相关部门、镇村应依法予以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企业须承诺自设立或迁入之日起五年内每年亩均税收不低于50万元。
第六条 对因股东投资健康产业收益或个人自行申报个人所得而对我区年经济贡献在5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自该企业设立或迁入起前五年按照市、区经济贡献实际所得部分90%予以补助。补助具体形式可根据实际情况分为以下几种:在秀屿区购买办公用房、住房的购房补助;在秀屿区自行租赁办公用房的租房补助;向各民营医疗机构发放秀屿区内医疗行业企业销售的药械、耗材等消费券等。
第七条 符合第六条规定情形以外,对我区年经济贡献在5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给予以下支持政策:
(一)自该企业设立或迁入起前五年按照市、区经济贡献实际所得部分90%予以补助。
(二)对落户在秀屿药械城(含主城区内)的企业,视企业规模可集中在秀屿药械城(永福电商城)内免租金使用相应面积的办公用房(免费期限为五年,办公用水用电由企业自行承担),企业入驻员工必须达到办公用房工位数的70%以上(具体办公用房面积在投资协议中约定)。
(三)企业管理人员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在主城区或东庄镇设立的集体户内,纳入秀屿区常住户口管理,方便人员办理其他社会事务。
(四)企业员工子女参照区纳税大户企业员工子女就学相关政策要求,可在其居(暂)住地就近入学的基础上,选择我区义务教育学校或幼儿园就读。
第八条 贯彻落实市委“以一城之名向企业家致敬,倾一城之力助企业家腾飞,集一城之爱为企业家喝彩”的精神,由区发改局、工信局、人社局牵头,根据企业家对我区的经济贡献给予相应的表彰和精神鼓励。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九条 由区生命健康产业发展暨招商工作专项领导小组组长任总召集人,副组长任副召集人,区卫健、工信、商务、发改、财政、税务、招商服务中心、笏石工业园区、石门澳产业园区和相关镇有关负责同志参加,负责全区健康产业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服务等。由招引落地的乡镇、园区提供“一站式”服务,具体负责做好资金预算上报、企业材料收集、补助奖励上报等工作。
第十条 由区招商服务中心牵头,组建专业评价队伍,对拟引进项目就投资强度、产出贡献、能耗排放、产业前景、企业资产、财务状况等进行综合评估和准入评审。对重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方式给予政策配套和保障服务。
第四章 违约条款
第十一条 对落户在“一城一基地”的企业,未按约定履行缴纳税收的,暂停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对未完成缴纳税收约定的部分,作为违约金缴纳到指定账户。
第十二条 享受本实施细则支持政策的企业,须按期全面履行有关承诺和协议,且在本区经营期不得少于5年。
第十三条 企业在享受政策支持过程中如有弄虚作假、违背承诺事项等情况的,按规定取消上述支持政策,收回相关奖励资金,并按投资协议约定收缴违约金。办公用房不得对外出租、转租或改变其用途。违反规定的,应按企业入驻所在地周边同类物业的租金标准进行补缴。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与我市其他同类政策意见有重复的,按照“从优、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第十五条 企业既符合第六条又符合第七条规定的支持措施的,应当分别享受,不得重复享受。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生命健康产业发展暨招商工作专项领导小组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原《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秀屿区促进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莆秀政规〔2023〕1号)即行废止。实施期间,如遇上级政策调整的,上述政策随之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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