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PT05101-1000-2024-00002
- 发文机关: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2024-04-15
- 发文字号: 莆秀政办〔2024〕6号
- 标 题: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秀屿区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 发布日期: 2024-04-19
- 有 效 性: 有效
各镇人民政府,区直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秀屿区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管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秀屿区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管
工作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落实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各项制度,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及《莆田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的意见》(莆农经〔2019〕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则
(一)本实施意见所称村集体是指本区所辖的村(居)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独立核算的村民小组的“三资”管理参照本意见执行。
(二)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侵占、截留、挪用、私分。
(三)区农业农村局和各镇负责本辖区内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指导、监督,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农经部门承担。各镇配备的农经人员要不少于2人,农经人员要专职专用。
(四)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要充分体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主体地位,切实维护成员的权益。必须坚持民主的原则,保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三资”占有、使用、收益和分配的知情权、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必须坚持公开的原则,资金的使用和收益应当向全体成员公开,资产和资源的承包、租赁、出让应当实行招标投标或公开竞价。必须坚持成员受益的原则,遵循“三资”管理的规律和特点,采取不同的经营模式和管理方式,确保“三资”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二、资金管理制度
(五)落实财务预决算制度。村集体每年年初要根据工作计划,作出全年的收入、支出、分配预算方案,提交村集体村民(成员)大会或村民(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张榜公布。预算调整时,要严格履行相关程序。年终应当及时进行决算,并将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结果向全体村民(成员)公布。
(六)加强现金管理制度。村集体所有现金收支必须有原始单据并由经办人签字盖章。村级各类收入款项,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入账核算,严禁坐收坐支、私设小金库。凡是单笔开支金额在300元以上必须使用正规票据报销。要定期与开户银行核对账目,定期盘点库存现金,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报账员和镇代理会计分别负责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收支和保管工作,非报账员不得保管现金;借支现金要及时归还,严禁借支挪用、白条抵库、公款私存。库存现金控制在5000元(含)以下,不得超限额。因历史遗留问题导致库存现金账面余额过大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及时清理,不可长期挂账。因违反现金管理规定,导致短款、丢失、被盗,除追究责任外,其损失一律由当事人赔偿。
(七)完善审批程序。单笔开支金额在10000元以下由村主干审批;开支超过10000元(含)的,经过村“两委”会议研究同意后经村主干审批;单笔开支超过20000元以上(含)经过村“两委”会议研究同意后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按照“先理财、后审批、再入账”的工作流程,村监会首先要对所有收支票据的真实性把关审核盖章,在经手人、证明人、收款人、村监会签章和审批人的“五章俱全”情况下给予入账。上级补助资金要专款专用。
不得把内容不真实、票据不合规定、报销手续不完整的开支给予审批入账。不得未按规定办理银行转账结算而采用现金支付。不得违反规定出借村集体资金、举债借入资金或提供经济担保。不得违反规定出租、出借村级银行户头。
(八)加强票据管理。村集体取得资金收入时,必须统一使用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印制的“福建省村集体专用收款票据”,各镇要建立收据领购登记簿,主要记载领购时间、数量、收据起讫号码、领用人等,办理登记核销等手续。禁止使用外购和自制的收款收据。
(九)严格执行村级“零招待”制度。严格落实村级组织“零接待”、下乡干部一律不得接受村组接待的规定。各级各部门到村居调研、检查等,因特殊情况确需在村(居)就餐的,要按实足额交纳伙食费,不得由此增加基层负担。村居干部在当地开会议事,不得从村(居)集体开支招待费。村居干部因防汛抗台、森林防火等临时特殊情况,确需在村(居)就餐的,每人每餐不得超过20元(含),需提供就餐名目用途及人员名单。
(十)规范村级干部报酬待遇。村级干部报酬待遇原则上由基本报酬和业绩考核奖励两个部分组成。干部报酬待遇原则上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莆秀委组综〔2019〕32号)文件执行。
村级干部除按规定领取报酬待遇外,严禁巧立名目滥发各种形式的工资、奖金及补贴等;村级干部报酬标准和补贴办法应作为村务公开民主管理项目,接受群众评议和监督。
(十一)严格村干部旅差费用管理,不得实行按月定额包干。村干部(指在职在岗)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填写旅差费报销单报账,车船费凭实际票据报账,补助按统一规定填报。村干部镇外市内出差需经村主干批准;市外出差需有镇本级或上级通知要求,经镇主要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城市间交通费。村级干部应当选择便捷的交通工具,火车选择硬席(硬座、硬卧)、轮船选择三等舱、飞机选择经济舱,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住宿费。根据省财政厅统一发布的分地区制定省内出差住宿限额标准(详见莆秀财行〔2016〕5号),作为村级干部到省内相关地区出差的住宿费限额标准;省外出差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出差人员应当在住宿标准限额范围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伙食补助费。村级干部在本镇范围内无轮渡出差的不予补助,村级干部出差到本镇辖区以外或本镇辖区内轮渡出差(南日镇鳌屿村、小日村、罗盘村、赤山村,埭头镇黄瓜村、筶杯村)的,参照莆秀财行〔2017〕1号文件所规定的标准作为限额。
市内交通费。村级干部国内市外出差的市内交通补助及区内出差的交通补助参照莆秀财行〔2017〕1号文件规定的补助标准为限额,到本镇辖区以外或本镇辖区内轮渡出差的,每人每天50元包干使用(轮渡出差实际交通费用超过50元的,可凭公共交通费用凭据按实报销);村级干部到镇政府无轮渡出差的交通费可凭公共交通费用凭据按实报销(禁止一天多趟往返报销)。
村级干部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用由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按照规定报销。
原则上取消租车费,如遇征兵等特殊情况和集体组织的大型活动需要租车,由村主干同意后方可,但必须实行一租一报。
三、资产资源管理制度
(十二)集体资产清查与报告制度。定期进行资产清查,至少每年末开展一次资产清查,次年3月15日前将清查结果逐级上报。重点清查核实村集体所有的各种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做到账实、账物、账款、账证、账账等五相符。包括对以入股、合资、合作等方式经营的农村集体资产进行核查。建立年度定期报告制度。村集体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和《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秀屿区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莆秀政办〔2018〕20号)等有关规定,对清产核资中发现的账款不符、账实不符、账证不符等问题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对盘盈、盘亏、报废或毁损的资产按程序申报处置;对清查出的账外资产按程序纳入账内核算;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或无法支付的债务按程序核销。对盘存清查的增、减情况书面上报镇农经部门批复,及时进行账务调整,确保资产与实际相符。将清产核资数据及时纳入平台管理,推动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
(十三)资产台账管理制度。一是登记制度。集体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固定资产,要分别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或租赁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已出让或报废的,应当按照有关报批程序核销,召开两委(包括村监会人员)会议研究,提交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并报镇农经部门备案。二是保管与使用制度。农村集体资产应纳入账内进行核算,指定专人管理,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的管理,使用、维修、保养和折旧制度。任何人不得擅自外借和变卖集体资产。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草地、荒地、滩涂等集体资源性资产,应当建立集体资源性资产台账,逐项记录。资源性资产台账的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面积、登记所有权或使用权人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性资产,还应当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个人)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资源的用途,承包费或租赁金,承包、租赁期限和起止日期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发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事项等要重点记录。
(十四)资产处置管理制度。我区行政区域内村集体发包、租赁、出让、转让、流转村集体资产资源等交易行为,要严格按照《莆田市秀屿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莆秀政〔2014〕50号)执行。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活动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平竞价的方式进行,莆田市公共资源交易秀屿分中心作为我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平台。承包、租期合同到期时,应当及时盘活资产,不得无故闲置资产、造成经济损失。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限的剩余年限。资产处置年租金原则上应逐年递增。
(十五)合同管理制度。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等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原则上合同期限不超过5年,统一编号,统一管理。合同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并向全体成员公开。上交的收入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并定期公开。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及时归档并报镇农经部门备案。
(十六)对外投资管理制度。村集体对外投资,实行集体决策,并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严禁任何个人擅自决定对外投资或者改变集体决策意见。村集体以实物资产方式对外投资,该实物要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不得低估资产价值。对外投资要设置相应的记录或凭证,加强对审批文件、投资合同或协议、投资方案书、对外投资有关权益证书、对外投资处置决议等文件资料的管理,并报镇备案。明确各种文件资料的取得、归档、保管、调阅等各个环节的管理规定及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各镇应加强村集体对外投资收益的监管,对外投资获取的利息、股利以及其他收益,均应纳入会计核算,严禁设置账外账。防止村通过投资或参股公司等形式转移集体资金进行“体外”循环。
四、民主决策程序与财务公开制度
(十七)村级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年度收益分配方案,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经营方式的确定及变更,购置或者处置重要固定资产,重大投资项目或举债,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以及其它有关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重大事项,都要履行民主决策程序,全面落实“四议两公开”等工作机制,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接受群众监督。
(十八)定期公开村集体“三资”信息内容,每月向全体成员公开现金收付日记账、银行日记账和收支明细情况,定期公开科目余额表、债权债务、固定资产、资源增减变动和收益分配等情况,适时公开采购情况和项目建设、资产资源经营、发包、租赁等情况,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五、队伍建设和财务监督
(十九)加强队伍建设。要加大对村报账员、镇代理会计和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等人员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力度,努力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队伍。要稳定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财会人员队伍,村报账员、镇代理会计无特殊原因应尽量保持稳定。村集体代理会计工资报酬由固定工资和绩效工资两部分组成,固定工资由镇人民政府承担,且不低于镇同一用工性质人员的最高标准,代理会计所代理的村有开展村社分离的,因工作量增加,所代理的股份经济合作社可从经营性收益中为代理会计增发固定工资(不低于200元/月),绩效工资由区财政承担,每人每月500元列入区财政预算,资金通过国库集中系统管理,每半年或年依据区农业农村局提供的考核结果予以发放。
(二十)落实监管责任。各有关部门要适应农村经济发展形式,创新监管模式,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帮助村集体进一步健全“三资”各项管理制度。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增强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整改;对因管理制度不落实、造成集体资产流失的,要主动争取纪检、审计等有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共同推动和强化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
(二十一)加强审计监督。区农业农村局和各镇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实际情况,确定审计任务,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对村集体进行年度审计、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以及债权债务、合同、基建工程、土地补偿款、财政补助资金等专项审计,审查和评价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协助村集体建立健全内部监控制度。建立村集体干部离任审计制度,坚持先审计后换届原则,并把审计结果进行张榜公布。区农业农村局具体负责指导农村集体财务审计工作,具体审计事项由镇以上农经部门承担。
六、档案管理
(二十二)村集体的管理档案包括各种资产资源的登记、管理、运营过程中,涉及的相关合同、协议、财务计划及收益分配方案、各种会计凭证、账簿、报表、财会人员交接清单、财会档案销毁清单以及电算化备份数据等。
(二十三)村集体每年形成的财务档案,应当由财会人员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保管清册。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由农经部门保管10年。期满之后,应当编制移交清册,移交财务所属单位归档保管。保管责任人为村集体报账员。对经常使用的财务档案资料,财务人员可以复印存查。集体经济组织应配备必要的档案管理设施,加强财务资料管理。
对存储在计算机中的财会数据,必须定期以光盘或移动存储设备等介质进行备份,并按年份报镇农经部门备案。
(二十四)村集体保存的财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不得在会计档案上涂划、拆封和抽换。
(二十五)财会档案的保存期限:月份和季度会计报表、上墙公布的财务资料保存10年,各种会计凭证、账簿、财会人员交接清册保存15年以上,产权所有证、契约、年度会计报表、财会档案销毁清单永久保存。
(二十六)各种财会档案保存期满需要销毁时,由村集体提出申请,开列会计档案销毁清单,分别报镇农经部门批准,并由镇农经部门派员逐项清点核对,监督销毁,由监督人在清单上盖章证明并归档。
本实施意见自通知之日起执行,以前出台的我区有关规定与本实施意见有抵触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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