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PT05101-1200-2013-00084
  • 发文机关: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2013-06-19
  • 发文字号: 莆秀政办〔2013〕85号
  • 标    题: 关于落实莆田市“十二五”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
  • 发布日期: 2013-06-19
  • 有 效 性: 有效
关于落实莆田市“十二五”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
莆秀政办〔2013〕85号
时间:2013-06-19 00:00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有关单位,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遵照实施《莆田市“十二五”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莆政〔2013〕54号,以下简称《规划》),是贯彻落实《秀屿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的具体措施,对加强我区应急管理基础能力建设,增强突发事件预防和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应急保障等综合应急能力,全面提高我区应对各种灾害风险和突发事件保障能力具有十分重要意义。为了保证《规划》目标、任务和重点建设项目的完成,经区政府同意,现就实施《规划》提出如下落实意见:

一、分类指标

(一)应急管理基础能力明显增强

1.城乡生产生活设施抗灾能力得到提升。(各乡镇负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经贸局、水务局等相关部门配合)

2.抗震能力不足的学校完成加固改造,新建、改扩建工程全部达到抗震设防要求。(区教育局牵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相关部门配合)

3.城镇中心按照国家标准建成能够承载1/3以上常住人口的应急避难场所。(各乡镇负责,区地震办等相关部门配合)

4.规划内中小河流及重要河段治理、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基本完成,水库安全隐患基本消除。(区水务局负责)

5.山洪地质灾害易发区村(居)民搬迁避让和重点治理取得显著成效。(各乡镇负责,秀屿国土资源分局、区水务局等部门配合)

(二)监测预警能力有较大提高

1.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提前15-30分钟发布,台风路径24小时预报误差减少到100公里以内。(区气象局牵头,区水务局、文体局、秀屿记者站等部门配合)

2.海啸灾害预警时效提高到30分钟。(区海洋与渔业局牵头,区地震办等部门配合)

3.江河干流洪水预报时效提高到5-20小时,准确率达到90%。(区水务局牵头,区气象局等部门配合)

4.森林火灾瞭望监测覆盖率达到90%。(区林业局负责)

5.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信息提前4小时发出,覆盖率达90%。(区气象局牵头,秀屿国土资源分局、记者站,区水务局、文体局等部门配合)

6.高危行业(领域)重大危险源动态监管及监控预警机制进一步完善。(区经贸局牵头,区安监局等部门配合)

7.乡镇医疗卫生机构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网络直报率达到100%。(区卫生局负责)

8.动物疫情监测报告实现乡镇级全覆盖,陆生野生动物集中分布区域野生动物疫情疾病监测工作进一步加强。(区农业局牵头,区林业局等部门配合)

9.农林植物疫情和重大流行病虫灾害监测覆盖率达到85%以上。(区农业局牵头,区林业局等部门配合)

10.网络舆情监测预警体系建立健全。(区委宣传部牵头,区公安分局、莆田电信秀屿分公司等部门配合)

11.预警信息公众有效覆盖率达到90%以上。(区气象局牵头,莆田电信秀屿分公司等部门配合)

(三)应急救援能力显著增强

1.区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装备配备达标率85%以上,接到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处置指令后2小时内到达现场。(区武装部、发展改革局、财政局、水务局、林业局、环保局、交通运输局、卫生局、安监局,秀屿公安分局、秀屿消防大队、秀屿国土资源分局、秀屿海事处、南日海事处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一般灾害情况下公路抢通事件不超过10小时,公路应急救援到达时间不超过2小时。(区交通运输局牵头,秀屿公安分局等部门配合)

3.水上人命救助成功率保持在93%以上。(秀屿海事处、南日海事处牵头,区交通运输局、海洋与渔业局,秀屿边防大队等部门配合)

4.反恐突击、处突维稳力量进一步加强。(秀屿公安分局牵头,区武装部等部门配合)

(四)应急保障体系进一步完善。

1.灾后6小时内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初步救助,灾后12小时内第一批次异地应急储备物资运抵灾区集结点。(区民政局负责,区交通运输局配合)

2.区级应急队伍和公安、消防等应急力量拥有异地拉动和72小时自我保障能力。(秀屿公安分局、秀屿消防大队,林业局、安监局、水务局、地震办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现场图像等信息力争1小时之内传送到区政府应急平台,2小时内传送到市政府应急平台。(区应急办、气象局、水务局、人防办、广电报道,秀屿公安分局、记者站,莆田电信秀屿分公司等部门负责)

4.区应急通信网络实现乡镇以上全覆盖。(莆田电信秀屿分公司牵头,区应急办、发展改革局,各乡镇等单位配合)

5.区级应急机构至少配备一种小型便携应急通信终端,并确保在网可用。(各相关部门负责)

二、主要任务

(一)应急管理基础能力建设。由各乡镇,区教育局、经贸局、民政局、环保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局、水务局、林业局、海洋与渔业局、卫生局、安监局、文体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人防办、防汛办、气象局、地震办、文体局,秀屿公安分局、秀屿国土资源分局、秀屿供电局、秀屿质监站、秀屿交警大队等部门对照《规划》要求,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监测预警系统能力建设。由乡镇和区发展改革局、经贸局、民政局、环保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农业、林业局、水务局、海洋与渔业局、卫生局、安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水务局、气象局、人防办、地震办,秀屿公安分局、秀屿国土资源分局、秀屿质监站、秀屿海事处、南日海事处,莆田商检秀屿办事处等部门和单位对照《规划》要求,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信息与指挥系统建设。由各乡镇和区应急办牵头,区法院,区发展改革局、教育局、经贸局、民族宗教局、民政局、环保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局、林业局、水务局、海洋与渔业局、外经贸局、卫生局、外侨办、安监局、旅游局、气象局、地震办、人防办,秀屿公安分局、秀屿国土资源分局、秀屿供电局、秀屿质监站、秀屿海事处、南日海事处,莆田商检秀屿办事处、莆田电信秀屿分公司等部门和单位对照《规划》要求,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应急队伍能力建设。由各乡镇和区应急办、武装部、教育局、经贸局、民政局、环保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局、林业局、水务局、海洋与渔业局、卫生局、安监局、防汛办、地震办,秀屿公安分局、秀屿国土资源分局、秀屿质监站、秀屿边防大队、秀屿消防大队、秀屿海事处、南日海事处,莆田商检秀屿办事处、莆田电信秀屿分公司、团区委、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单位对照《规划》要求,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物资保障能力建设。由各乡镇和区武装部、发展改革局、经贸局、民政局、财政局、环保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局、林业局、安监局、防汛办、地震办,秀屿公安分局、秀屿边防支队、秀屿消防支队、秀屿粮食分局、秀屿海事处,南日海事处,莆田电信秀屿分公司、区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单位对照《规划》要求,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紧急运输保障能力建设。由区武装部、发展改革局、经贸局、交通运输局,秀屿海事处、南日海事处等部门对照《规划》要求,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通信保障能力建设。由各乡镇和莆田电信秀屿分公司,秀屿公安分局、记者站,区武装部、人防办、水务局、气象局、地震办等部门和单位对照《规划》要求,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应急恢复能力建设。由各乡镇和区经贸局、民政局、环保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局、水务局、卫生局,莆田电信秀屿分司、秀屿供电局对照《规划》要求,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九)科技与产品支撑能力建设。由区发展改革局、教育局、科技局、经贸局、财政局、环保局、农业局、林业局、海洋与渔业局、卫生局、安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秀屿公安分局、秀屿质监站,莆田商检秀屿办事处、莆田电信秀屿分公司等部门和单位对照《规划》要求,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加强培训演练与宣传教育。由各乡镇和区教育局、科技局、民政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局、林业局、海洋与渔业局、文体局、卫生局、安监局、水务局,地震办,秀屿公安分局、秀屿国土资源局、秀屿记者站、秀屿海事处、南日海事处,区委党校、区总工会、团区委、区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单位对照《规划》要求,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基层综合应急管理示范项目。由各乡镇负责,区教育局、环保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局、水务局、海洋和渔业局、卫生局、安监局,秀屿公安分局、秀屿国土资源分局等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配合。

三、重点建设项目

(一)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由区气象局牵头,区发展改革局、教育局、民政局、环保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局、林业局、水务局、海洋与渔业局、卫生局、文体局、安监局、地震办,秀屿公安分局、秀屿国土资源局、秀屿记者站、秀屿海事处、南日海事处,莆田电信秀屿分公司等部门和单位配合。

(二)区应急物资保障系统建设。由区经贸局牵头,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民政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局、林业局、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水务局、红十字会,秀屿公安分局、秀屿粮食分局、秀屿海事处、南日海事处,莆田电信秀屿分公司等部门和单位配合。

(三)区突发事件现场信息快速获取能力建设。由区安监局牵头,区武装部、环保局、交通运输局、林业局、水务局、海洋与渔业局、人防办、地震办,秀屿公安分局、秀屿国土资源分局、秀屿消防支队、秀屿海事处、南日海事处,莆田电信秀屿分公司等相关部门和单位配合。

(四)网络舆情监管工程。由秀屿公安分局牵头,秀屿记者站、莆田电信秀屿公司等相关部门和单位配合。

四、相关政策与保障措施

(一)各乡镇、有关部门要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规划》实施须由政府负担的资金,应急体系建设须由政府负担的资金要纳入本级公共财政预算。

(二)《规划》主要任务资金渠道。各地应急体系建设资金由各级政府筹集。区直有关部门任务(包括示范项目)所需资金,由各责任或牵头单位按建设程序论证,明确具体任务、示范内容和投资规模后,按现有渠道申请和规定程序报批。

(三)《规划》重点建设项目资金渠道。《规划》的市、区重点建设项目,由牵头承担单位按建设程序逐项论证,明确具体任务、建设内容和投资规模后报批。

(四)应急体系建设资金要严格执行预算管理及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单位核算,专款专用,按照有关审计规定进行专项审计。

(五)重点建设项目责任单位要按照总体要求和任务分工,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进行整合,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项目申报、实施及运行管理工作,认真做好重点项目实施推进计划。

(六)各乡镇和区直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划》及实施意见的要求与分工,逐条细化、落实《规划》提出的各项建设任务。

(七)区发展改革局要按程序加快区级项目审批进度,区财政局要根据项目建设的具体情况,分别研究解决应由区级财政保障的运行经费,切实保障区应急体系重点项目的建设。区应急办每年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一次项目督促检查评估,推进莆田市“十二五”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任务落实。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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