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PT05101-1200-2024-00007
  • 发文机关: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2024-07-02
  • 发文字号: 莆秀政办〔2024〕17号
  • 标    题: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秀屿区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日期: 2024-07-15
  • 有 效 性: 有效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秀屿区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莆秀政办〔2024〕17号
时间:2024-07-15 15:54
 各镇人民政府,区食安委成员单位:

经区政府研究,现将《秀屿区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2

(此件主动公开)

            

                  

秀屿区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工作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按照客观公正、奖惩分明、推动创新、注重实效原则,突出工作重点,注重工作过程,强化责任落实。

第三条  考核对象为各镇人民政府和区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区食安委)成员单位。

第四条  考核工作由区食安委统一领导。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食安办)受区食安委委托,负责对区食安委成员单位开展考核,并会同区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以下简称相关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对各镇食品安全工作情况进行评价。

第五条  对各镇人民政府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食品安全基础工作、食品安全年度重点工作、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评价、食品安全状况评价、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工作等,同时设置即时性工作评价和加减分项等。具体考核指标及分值在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方案及其细则中明确,指标设置要科学合理,可操作、可评价、可区分,切实减轻基层负担。主要考核要点如下:

(一)食品安全基础工作。组织领导、经费保障、能力建设及食安办综合协调机制运行情况,监管制度建设情况,责任制落实情况,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设等情况。

(二)食品安全年度重点工作。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工作任务落实情况,标准实施、全区性食品安全重大专项整治、监督管理、风险防范、打击违法犯罪、社会共治、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等情况。

(三)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评价。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基层监管单位对主体责任落实的监督情况等。

(四)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工作。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细则、“示范引领”项目评审细则、省级评审操作指南明确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以及创建相关工作完成情况等。

(五)落实食品安全“两个责任”工作。“三张清单加一项承诺书”覆盖率、包保督导完成率、督导问题发现率、督导发现问题整改率,以及辖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和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机制等情况。

(六)食品安全状况评价。食品安全群众满意度、围绕年度治理指标开展的评价性抽检合格率等。

(七)即时性工作。年度国家、省、市部署的新增重点专项工作,区委、区政府以及区食安委部署的新增专项工作完成情况等。

(八)加分项。获得上级有关部门表彰奖励,在落实党政同责(包括队伍建设、投入保障等)、智慧监管、标准体系建设、信用监管、法治监管、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推进社会共治等方面形成创新性示范经验做法,以及在重大活动保障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效。

(九)减分项。主要包括发生食品安全事件、被市食安办考核扣分、在食安创城省级初评和国家验收中被扣分、上年度考核发现问题未整改到位,以及其他在上级考核检查中被扣分等。

(十)其他需要考核的内容。

第六条  对区食安委成员单位重点考核组织领导、部门责任制落实、食品安全工作任务完成、部门协作配合、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工作等情况,具体考核指标和分值在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方案及其细则中体现。

对承担监管职能的区食安委成员单位,主要考核要点如下:

(一)领导重视情况。落实区委、区政府部署的食品安全相关工作,将食品安全工作列入本部门年度工作计划和考核内容部署、工作机制建设和经费保障情况。

(二)落实部门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情况。落实部门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日常监管,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加强案件督查督办,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隐患排查、应急处置、信息管理、宣传教育等情况。

(三)食品安全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有关食品安全工作部署,秀屿区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行动方案,全区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年度实施方案,市食安委对我区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等明确的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四)部门协作配合情况。主要包括部门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区食安委、区食安办布置工作情况;支持配合区食安办开展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情况;加强部门沟通协作,开展联合执法、落实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信息通报等工作情况。

(五)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工作。主要包括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细则、“示范引领”项目评审细则、省级评审操作指南明确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以及监管领域相关食品主体落实创建工作情况。

(六)其他需要考核的情况。

对无直接监管职能的其他区食安委成员单位,主要考核要点如下:

(一)领导高度重视,认真落实区委和区政府部署的食品安全相关工作和年度考核工作任务。

(二)积极支持配合区食安办开展食品安全工作,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区食安委、区食安办布置的工作。

(三)落实工作措施,制定支持食品产业发展和监管工作的有关政策措施,支持、配合、协调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开展工作情况。

第七条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区食安办组织制定、发布本年度考核方案及其细则,在市食安办发布本年度考核方案及其细则后印发执行。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或食品安全重要举措因在报送材料截止日期前未有结论等原因,造成未能在本年度内加、减分(或降级)的,在下一年度考中予以加、减分(或降级)。个别数据统计截止日期可根据实际适当调整。

第八条  对各镇人民政府的考核工作,采取资料审查、线上抽查、明查暗访、调研督导等方式开展,区食安办及相关成员单位对考核结果的公平性、公正性、准确性负责。主要程序如下:

(一)日常评价跟踪。区食安办及相关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采取资料审查、线上抽查、明查暗访、调研督导等方式,对各镇人民政府年度食品安全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价,形成日常考核结果,并对上年度考核发现问题整改情况、本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任务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促。

(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评价。区食安办组织相关成员单位,采取“四不两直”方式对各镇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以及基层监管单位对主体责任落实的监督情况等进行评价。

(三)食品安全状况评价。区食安办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群众满意度测评,同时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围绕年度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相关指标完成情况,对各镇人民政府开展评价性抽检(或运用省级评价性抽检数据),综合形成各镇食品安全状况评价结果。

(四)年终自查。各镇人民政府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细则,对本年度食品安全基础工作、重点工作、即时性工作情况进行自评,并按要求报送相关材料。各镇人民政府对自评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五)年终评审。区食安办及相关成员单位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细则,结合各镇人民政府自评和日常掌握情况,对相关考核指标进行评审,形成年终评审意见。

(六)综合评议。区食安办汇总日常考核结果、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评价、食品安全状况评价和年终评审意见,会同相关成员单位共同研究加减分项、降级和否决情形,综合评议形成考核结果,并报区食安委。

(七)结果通报。区食安委审定考核结果后,将考核结果通报各镇人民政府,并抄送区委组织部、各镇党委。

第九条  对区食安委成员单位考核,采取自查自评与组织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开展。

(一)对承担监管职能的区食安委成员单位考核,由有关单位先开展自查自评,区食安办再组织进行考核。考核主要采取集中报送资料复核和现场考核两种方式开展。集中报送资料复核由各单位按照考评要求,将有关资料收集汇总后统一报区食安办复核。现场考核主要采取听汇报、查资料、访重点等方式开展。

(二)对无直接监管职能的其他区食安委成员单位考核,主要以自查自评为主,区食安办复核。

(三)对区食安委成员单位考核,由区食安办形成考核结果和考核报告,报区食安委审定后,以适当方式通报。

第十条  对各镇人民政府的考核采取评分法,基准分为100分,加分项分值不超过5分。即时性工作、减分项分值在当年考核方案及其细则中明确。考核结果分A、B、C、D四个等级。得分≥85分、排在前三名且无降级和否决情形的为A级,排在第四名及以后且无降级和否决情形的为B级。得分<85分的为C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下调一级,最低降至C级:

(一)本行政区域内未能有效建立健全分层分级精准防控、末端发力终端见效工作机制,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的。

(二)本行政区域内推进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不到位,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总监或食品安全员配备率较低、未有效建立风险防控机制的。

(三)本行政区域内存在生产经营食品过程中掺杂掺假、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等违法犯罪行为,未按规定有效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四)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违法使用农药兽药,导致食用农产品农药兽药残留超标,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五)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耕地土壤污染源头防治不力,导致食用农产品重金属超标,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六)本行政区域内发生校园食品安全事件,未按规定有效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七)各镇人民政府未及时有效处置食品安全相关网络舆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八)各镇人民政府或其相关部门在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九)其他应当下调等级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D级:

(一)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应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二)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三)各镇人民政府或其相关部门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四)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五)各镇人民政府因工作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导致我区未通过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审的。

(六)其他应当为D级的情形。

第十一条  对区食安委成员单位年度考核采取百分制计分方式,考核结果分为A、B、C三个等级。年度考核总分≥90分者为A级,<90分且≥70分者为B级,<70分者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C级:

(一)未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未及时有效处置所监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二)对所监管环节的系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三)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四)所监管环节内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在2个月内连续发生3起及以上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第十二条  本考核年度考核结果通报之前,次年发生食品安全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纳入本考核年度予以减分或降级,不再纳入次年年度考核。

第十三条  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向区食安委作出书面报告,对通报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与时限,并抄送区食安办。区食安办及相关成员单位应当督促各镇人民政府完成通报问题整改,对考核排名靠后的镇加强指导。

第十四条  考核结果报送干部主管部门,作为乡镇人民政府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奖惩和使用、调整的重要参考,并作为平安建设考核食品安全相关指标考评结果和年度绩效考评依据。评议考核中发现需要问责的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第十五条  各镇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食安委予以通报表扬:

(一)考核结果为A级的。

(二)考核排名较上一年度提升较大的。

(三)基础工作推进、重点工作落实、工作创新、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等方面成效突出的。

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区食安办及时对地方创新性示范经验做法进行总结推广,并通报相关成员单位。   

第十六条  考核结果为D级或者考核排名连续三年列最后1名的,由区食安委委托区食安办会同相关部门,约谈镇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必要时,由区政府领导同志约谈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

被约谈的镇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干部,不得参加有关表彰、年度评奖等。

考核排名退步较大或上年度考核发现问题未整改到位的,由区食安办会同相关部门,视情约谈镇食安办主要负责人。

第十七条  对在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弄虚作假的,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食安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7年12月28日印发的《秀屿区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莆秀政办〔2017〕15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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