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PT05100-1400-2024-00008
- 发文机关: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2024-02-04
- 发文字号: 莆秀政〔2024〕16号
- 标 题: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禁火令的通告
- 发布日期: 2024-02-07
- 有 效 性: 有效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禁火令的通告
莆秀政〔2024〕16号
时间:2024-02-07 15:26
春节将至,燃放烟花爆竹、焚香烧纸习俗等野外活动用火点多、面广,极易引发森林火灾,森林火险等级较高,森林防灭火形势异常严峻,区政府决定从2024年2月9日起至2024年2月26日止,在全区范围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在禁火期间,各镇人民政府、区直有关单位务必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全面动员,周密部署,加强防范,消除森林火灾隐患,防止森林火灾发生。
违反本禁火令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政府
2024年2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闽公网安备 3503050200013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