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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办事指南

来源:秀屿区民政局 时间:2022-11-28 1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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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设定依据

《福建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2021128号)《莆田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莆民〔2017〕196号)、《莆田市民政局等九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大城乡低保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莆民〔2019〕31号)、《福建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2021127号)等

二、适用范围

持有我区户口的常住居民

三、申请条件

1.我区常住户口,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9840/年),财产状况符合规定。

2.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中以夫妻双方及其未成年子女(含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和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作为按户施保的基本单元。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的人员(以下简称法定义务人)无论是否共同生活、是否单独立户,均可不列入低保申请人(符合条件的也可一起申请),不列入申请时只计算法定义务人应给付申请人的赡、扶、抚养费,不得将法定义务人个人(家庭)收入、财产计入申请人的收入、财产。

3.法定义务人具有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当地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倍以上的、家庭人均金融资产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8倍(78720元)及以上、拥有中高档汽车(当前有效商业保险车损保额15万元以上)、非普通商品住房等生活宽裕情形之一的,原则上应认定其具备保障低保申请人基本生活的赡养(扶养、抚养)能力,低保申请人不符合低保条件。                              

4.无数量限制

四、事项类型

行政给付

五、实施机构

1.受理机构:各镇

2.决定机构:各镇人民政府

六、办理流程

群众申请-->镇受理-->家庭情况调查-->信息核对-->镇审核--镇审批-->公开公示-->资金发放

七、申请材料

1.秀屿区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授权书及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3.家庭人员收入证明;

4.申请家庭中有残疾人应提供残疾证复印件;

5.申请家庭中有重病患者应提供区级以上医院的疾病诊断证明、相关住院病历材料、医疗费用凭证(发票)等材料;

6.申请家庭中有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在校学生,应提供所在学校证明;

7.申请家庭中有夫妻离异的,应提供与原件核对后的离婚证、协议书或法院离婚判决书复印件;

8.申请家庭中有成员死亡的(丧偶、丧子等)应提供户籍注销证明或火化证复印件;

9.申请家庭与低保经办人员或村干部有近亲属关系的还应填报《近亲属备案表》。

八、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不含省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核对所需时间)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1.收费依据:无;

2.收费标准:无。

十、结果送达

1.结果名称:无

2.结果送达方式:书面通知

十一、联系方式

区民政局电话:0594-5890780

十二、办公时间和地点

1.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夏令时),下午14:30-17:30(非夏令时)

2.地址:各镇人民政府

十三、监督投诉渠道

行政服务中心投诉电话:12345

1.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审批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2.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3.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4.许可机关因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发生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时,申请人因此遭受财产损失的,有权依法要求补偿;

5.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十四、注意事项

1.填写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授权书需本人签字盖手印;

2.残疾证需二代残疾证(换证后为第三代); 

3.申请人对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性负有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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