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定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0号)
2.《福建省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规定》(闽建〔2012〕18号)
3.《莆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住房公积金政策微调的通知》(莆房金委〔2017〕3号)
4.《莆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部分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莆房金委〔2017〕5号)
5.《莆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莆房金委〔2018〕5号)
6.《莆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莆房金委〔2019〕6号)
7.莆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莆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莆房金委〔2019〕7号)
8. 《莆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业务政策的通知》(莆房金业管〔2020〕3号)
9.《关于部分业务调整及简化业务办理材料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莆房金业管〔2020〕4号)
10.《关于印发〈莆田市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的通知》(莆房金管〔2021〕15号)
二、适用范围:
莆田市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异地贷款”),是指在莆田市行政区域以外省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莆田市购买自住住房时,持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证明,向莆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申请办理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
三、申请条件
1.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在申请之日前按期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2个月以上,且申请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公积金缴存须缴至申请时点之前一个月,且没有未终止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约定(包括但不限于住房公积金提取还贷约定、住房公积金提取支付租金约定及其他住房消费提取约定等)。
2.借款申请人、配偶及产权共有人没有或仅有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且已还清。借款申请人、配偶及产权共有人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以《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人民银行个人征信报告、全国住房公积金共享数据平台(小程序)、福建省住房公积金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等渠道查询体现的公积金及公转商贴息贷款记录次数为准。
3.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有且仅有一个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如有多个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的,须办理账户合并后,方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4.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个人征信良好且无不良借款还款记录。
5.借款申请人、配偶及产权共有人必须是购买本市自住住房,已支付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付款资金。
6.停止向购建第三套(及以上)自住住房的职工家庭(含产权共有人家庭)发放公积金贷款。套数以贷款受理审批时查询到的本市辖区内的住房信息为准。
7.借款申请人同意提供符合中心要求的担保。
8.离异的职工,须离婚时间满12个月后,方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9.对于已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购建房的,须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满12个月后,方可再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10.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产权共有人仅限借款人的配偶、父母、配偶父母、子女、子女配偶,且必须作为共同借款人,承担偿还公积金贷款的连带责任。
11.以借款人及配偶的缴存情况确定其贷款额度;产权共有人及其配偶的征信、住房套数认定标准参照借款人的认定标准。
12.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等自购房合同备案之日起2年内;购买再交易住房(含二手房、拍卖房)自产权转移登记之日起2年内;房屋被征收时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补偿且有补交差价的,自拆迁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2年内。
四、申请材料
1.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及近12个月的个人缴存缴存明细(加盖缴存地住房公积金中心公章或业务章)。
2.有效身份证件
3.婚姻状况证明(可容缺申请材料)
4.户籍证明
5.个人征信信息查询函
6.个人房产查询授权书或房产查询证明(包括所有产权人夫妻及未成年子女)
7.无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须另提供收入证明
8.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
9.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付款交款税务发票
10.还款银行一类卡(告知承诺件)
11.《贷款申请表(含组合)》
五、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等
贷款额度、期限、首付款比例、利率、抵押物价值、担保方式、还款方式、还款能力的计定等按照《莆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及我市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其中一方在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另一方在异地缴存的,或夫妻双方均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申请异地贷款时,贷款额度合并计算。
六、材料要求:
1.身份证、结婚证(或离婚证)、户口簿要求所有产权人夫妻双方提供原件核验及扫描;《收入证明》要求提供原件两份扫描存档;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首期交款税务发票、还款银行一类卡(告知承诺件)要求提供原件核验及扫描,收取A4复印件两份存档。
2.个人征信信息查询函、个人房产查询授权书或房产查询证明(包括所有产权人夫妻及未成年子女)、诚信承诺书、《贷款申请表(含组合)》要求面签。
3.表格要求使用黑色钢笔(或黑色水笔)填写,字迹端正、清楚、内容真实完整。
七、注意事项:
1.个人信用报告有效期2个月、房产查询证明有效期1个月,以收件时间为截止时间。
2.收入证明:连续足额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其工资收入以公积金缴存基数认定,无需提供收入证明;没有缴存或没有连续足额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其工资收入可以按单位开具的证明认定,但最高不超过上一年度我市社会平均工资的60%;借款人家庭收入足额还贷,其余产权人可以无需认定收入情况。
八、办理流程及时限:

九、审批时限:中心贷款从收件(贷款材料完整)到审批时限为5个工作日 。
十、办理时间:
1、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
周六(市行政服务中心公积金综合窗口、仙游管理部)上午8:30-11:30(10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2、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
下午15:00-18:00
周六(市行政服务中心公积金综合窗口、仙游管理部)上午8:30-11:30(6月1日至9月30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市行政服务中心公积金综合窗口工作日中午上班,涵江管理部执行周六预约上班。
十一、联系信息:
(一)办理地址:
1、直属管理部(含荔城、城厢、北岸、湄洲岛)
莆田市城厢区文献西路1129号市建行2楼(乘坐1路车到中国银行站下车后往前走约200米)
联系电话:0594-2222168
2、市行政服务中心公积金综合窗口
莆田市行政服务中心1层56-61窗口
联系电话:0594-2210098
3、仙游管理部:仙游县八二五大街仙游县建行5楼(乘坐601、602、603路车在仙游建行下车)
联系电话:0594-8266098
4、涵江管理部:莆田市涵江区新涵大街133号涵江建行4楼(乘坐3路车在涵江建行下车)
联系电话:0594-3393000
5、秀屿管理部:莆田市秀屿区笏石镇秀屿建行1楼(乘坐361路车在笏石车站下车后往前走约300米)
联系电话:0594-5875989
(二)投诉电话:12345
(三)统一客户服务热线:12329
(四)住房公积金自助查询渠道:
1、官网:登录莆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方网站(http://www.putian.gov.cn/ptgjj/)点“网上办事大厅”或登陆中心“网上办事大厅”(https://wt.gjjwx.putian.gov.cn/wsyyt/)选择“个人管理”点击“个人公积金查询”。
2、微信:添加微信公众号“莆田住房公积金”,点击“公积金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