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县(区)教育局、民政局、市场监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市场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以下简称“双减”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教育部办公厅等三部门《关于将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的通知》(教监管厅〔2021〕1号)工作要求,经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局联合研究,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将现有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决落实“双减”文件精神,全面规范校外培训行为。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属性,发展素质教育,保障教育公平,坚决防止侵害群众利益行为。坚持登记路径科学合理、高效便捷,明确部门职责分工,简化工作程序,加强统筹协调、部门联动。坚持依法依规、平稳有序,确保存量课程稳步消化、人员安置妥善合理、财务处置合理合法。2021年底前完成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的行政审批及法人登记工作,培训机构在完成非营利性机构登记前,应暂停招生及收费行为。
二、登记办法及流程
对于现有线上和线下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以下办法办理。
(一)关于现有线下非营利性学科类培训机构的办理
已取得办学许可证、且在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培训机构,举办者应根据“双减”文件规定,于2021年11月15日前完成章程修改、开立预收费资金监管专用账户、签署《捐资承诺书》《事先告知书》等手续,并向原审批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依法依规继续开展培训活动。对限期未完成的,责令其立即停止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活动,依法依规严肃处置,并列入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黑名单和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办学许可证2021年度年检认定为不合格。
(二)关于现有线下营利性学科类培训机构的办理
已取得办学许可证、且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从事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业务的现有线下营利性机构,按不同选择方向分类办理:
1.选择继续从事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的机构。
(1)开展清算工作。2021年9月30日前,成立清算组并发布清算公告,通知、公告债权人,启动对原营利性培训机构财产清算工作,并向属地民政部门咨询章程(含名称)、发起人、拟任负责人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申请条件,以及相关申请流程和材料。2021年10月30日前完成原营利性培训机构财产清算。
(2)换证和重新登记。2021年11月15日前,向属地教育部门提出申请换发办学许可证,教育部门按规定予以批复和换发。2021年11月25日前,持教育部门批复文件等凭证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并完成原企业法人注销登记。2021年12月10日前,持验资手续材料、原企业法人注销登记证明、新换发办学许可证等凭证,向属地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完成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3)成立监管账户。2021年12月15日前,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在属地教育部门指导下,向有关银行申请开立新机构预收费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并将监管账户信息报送属地教育部门和民政部门备案。
对限期未按上述要求完成民办非企业登记的现有学科类培训机构,列入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黑名单,不得从事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办学许可证2021年度年检认定为不合格。对原培训机构经属地教育部门审批或备案的教学点,各地要严格对照《福建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闽教发〔2018〕100号)要求,从严审核,对符合资质条件的要在有关许可证或批复文件中予以备注;对不符合资质条件的要及时予以处理,不得从事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
2.选择剥离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业务,继续从事其他培训活动的机构。
3.选择剥离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业务,转为从事培训业务以外的其他领域经营的机构。
4.选择终止办学的机构。
(三)关于现有线上学科类培训机构的办理
已在省教育厅进行备案的线上培训机构,按教育部办公厅等六部门《关于做好现有线上学科类培训机构由备案改为审批工作的通知》(教监管厅〔2021〕2号)要求,重新办理审批登记手续,具体办理方案将另文专门部署。
(四)关于变更后办学许可证相关事项的规范
各地教育部门变更后发放的办学许可证相关事项填写内容应符合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关于进一步做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填写有关工作的通知》(教发司〔2017〕251号)要求,同时与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登记信息保持一致。现有的线下非营利性学科类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相关事项填写内容不符合以上标准的,应在2021年度检查工作完成前予以重新换发办学许可证。
(五)关于预收费专用账户的要求
各地要严格落实“一培训机构、一专用账户”要求,将开立预收费专用账户情况作为培训机构许可登记的必要环节,督促培训机构与专用账户开户银行签订预收费资金监管协议,校外培训机构所有收取费用、开展活动的资金往来,应当使用该账户,不得另行设置其他账户或采用其他方式收取培训费用。对存在不开立专用账户、预收费期限超过三个月、通过非专用账户收费等不配合资金监管违规行为的培训机构,教育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实施。
(二)建立预警机制。
(三)压实工作责任。
本通知执行期间,如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新规定、新要求的,按新规定、新要求执行。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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