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秀屿区东庄镇某糕饼店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散装食品案
2025年4月2日,根据日常工作检查,秀屿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莆田市秀屿区东庄镇的某糕饼店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店销售的散装食品标签不符合规定。
经调查核实后,认定该店经营散装食品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七)项的规定,对该店销售散装食品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2:秀屿区东峤镇某便利店在肉制品经营区域使用“生鲜灯”案
2025年4月4日,在专项整治工作中,秀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莆田市秀屿区东峤镇的某便利店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商家猪肉销售区域照明灯中混有红色LED灯珠,系使用“生鲜灯”。
经调查核实后,认定该店使用“生鲜灯”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关于“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形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以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已依法对经营者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立即停止使用违规照明设备,责令当事人肉制品经营区域的照明灯具更换为普通照明灯具,并依法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3:秀屿区笏石镇某食品店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散装食品案
2025年3月10日,根据举报线索,秀屿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莆田市秀屿区笏石镇的某食品店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店销售散装食品未标识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
经调查核实后,认定该店经营散装食品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七)项的规定,对该店销售散装食品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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