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对象
在莆田市内从事水稻机械插秧作业的符合政策要求的农机服务主体,包括农业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农机户。
二、补助标准
市级财政对当年度在莆田市开展水稻机插秧服务的主体进行补贴,按第三方采集并提供的水稻机插服务信息的服务作业面积,给予每亩补助20元,单个服务主体申报机插环节作业补贴面积不少于200亩,最高享受补贴总额为4万元。
三、补助条件
农机服务主体在莆田市范围内机械插秧作业的,机械插秧设备已安装农业用北斗终端,并能提供农业用北斗终端采集的机械插秧作业信息。
四、申报程序
1.自主申报:申报对象填写《莆田市水稻机插服务补贴项目计划备案表》、项目实施方案并附有关证明材料(注明社会统一信用代码,无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的应注明组织机构代码,申请人为个人的应注明身份证号码),每年3月份向主体所在县区农业农村局的农机部门申报,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2.推荐上报: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对申报表进行审核汇总,于当年4月底前行文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3.项目批复:市农业农村局审核后及时予以批复,并适时予以预算安排补助资金。
4.验收申请:项目单位在项目实施达到验收申报条件后,及时向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证明。项目验收材料应包括《莆田市水稻机插服务补贴项目申请表》、农业用北斗终端采集的机械插秧作业信息(由第三方提供作业数据报告,包括机具定位、作业轨迹、作业面积等数据有关证明材料)。申报主体不得虚假申报,若发现申报主体存虚假申报的,一经查实,纳入诚信黑名单,取消3年内农业项目申报和评优评先资格。
5.县区初审: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在收到申报材料组织农机和农技部门对申报表进行审核汇总,并对机插作业面积进行抽查,主要抽查申报服务主体机插作业信息与农业用北斗终端采集的机械插秧作业信息是否相符,抽查比例控制在10%以上。涉及跨县区作业的,由市农业农村局协调相关县区抽查。经集中公示无异议后,县区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联合行文向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申报资金。
6.资金下达:市农业农村局对县区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确定补贴主体名单及补助金额,并将分配方案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7天,无异议的按规定程序下拨补助资金,公示有异议的由市农业农村局进行复核裁定;资金下达文件通过市财政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各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将补助资金拨付到位。
咨询电话:0594-5869005
监督电话:0594-5894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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