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笏石街道办事处:
附件:2025年莆田市秀屿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
莆田市秀屿区农业农村局 莆田市秀屿区财政局
2025年2月24日
附件
2025年莆田市秀屿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中央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4〕98号)、《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进一步修订完善实施方案。
一、补贴对象、依据及标准
(一)补贴对象。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国有农场和村集体若已确权或自然资源部门有认(核)定的可作为补贴对象。针对承包方土地流转、身份转变等出现的补贴问题,具体明确如下:
1.农民家庭承包地委托他人代耕代种或实施流转的,补贴资金原则上由原土地承包户领取,并承担耕地地力保护责任。代耕代种或流转双方在合同(协议)中对补贴归属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
2.承包方户主死亡、家庭成员发生变动等,不影响承包合同效力的,及时变更户主“一卡通”或其他银行账号等信息,继续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3.承包方整户消亡的,村集体收回承包地之前,由该地块实际种植者享受补贴;村集体收回承包权后,该户不再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4.承包方身份虽已转变但实际拥有耕地承包权或承包权益,且耕种土地符合条件的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二)补贴依据。各镇、村(居)委会补贴面积核定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面积作为主要依据,未确权或确权错误的可采用二轮承包耕地面积、国土三调耕地面积作为基数,据实核减不符合补贴条件面积。国有农场和村集体耕地可按确权面积或自然资源部门认定耕地面积核定补贴面积。
(三)不补范围。对林地、已作为畜牧(水场)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再给予补贴,对抛荒一年以上的,取消次年补贴资格,待复耕后重新纳入补贴。
(四)补贴标准。1、对30亩以上规模种粮及再生稻种植主体叠加补贴标准:100元/亩(其中:80元/亩从耕地地力补贴资金中切块支出、20元/亩从区级预算中支出);补贴采取当年补上年的方式,具体补贴方案由区农业农村局制定。2、全区耕地力补贴标准(元/亩)=(2025年省级下达的补贴资金+往年度结转结余资金-2024年规模种粮主体叠加补助)/2025年全区核定的享受补贴的耕地面积。
二、补贴发放程序
按照“村级逐户登记、村级逐户核实、张榜公示、乡镇审核、区级测算、及时发放、系统录入”的流程,进一步规范补贴资金发放工作。
(一)村级登记。根据《莆田市秀屿区2025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清册》(以下简称《清册》)样式,村(居)委会逐户登记、核实耕地地力补贴每户应补面积、不纳入补贴的面积和“一卡通”帐户、身份证号码、规模种粮主体面积等信息,并在村级公示栏或基层小微权力群等农户方便知晓的方式公示公开7天;存在异议的,由村(居)委会3天内核实完善,并再次公示5天,确保村级登记工作质量,做到信息登记准确无误。无异议后,由村(居)委会主任签字、村(居)委会盖章,将补贴信息上报各镇。户主身份、账户、耕地面积、规模种粮主体面积和再生稻种植面积、死亡户等信息发生变化的,村级每年在3月31日前核实更新。
确权为村集体的耕地面积补贴分发到具体农户时,要做好各涉及农户的户主姓名和应补面积的登记和公示,在村公示栏公示7天无异议后,由村(居)委会出具情况说明,说明需经办人员和村(居)委会负责人签名确认和村委会盖章,并报区、镇两级备案。方可将补助面积加到各个相关农户的应补面积中,若有变化,必须重新划分、登记、公示和说明。
以后年度农户补贴面积及信息数据没有变化的可直接公示,户主、补贴面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更新《清册》后进行公示。
各补贴对象必须主动积极配合村委会做好登记申报工作,在2025年3月24日之前提供已激活的“一卡通”账号、身份证号、补贴面积等资料,保证信息准确无误、补贴账号正常运行(补贴资金可以存入)。对因各种原因账户被锁定并无法解锁造成不能发放到位的问题,经发放对象同意,村居要及时更改户内其他成员作为发放对象,重新登记发放对象身份和账号信息,并发放到新对象账户中。对于户内没有其他成员可作为发放对象的农户,可重新登记发放对象的其他常用银行卡账户信息,发放到新账户中。在执行以上变更前,必须由村(居)委会出具情况说明,说明需经办人员和村(居)委会负责人签名确认和村委会盖章,并报县、乡两级备案。
对无法在规定时间要求之前提供正常、正确补贴信息或拒不配合的补贴对象以视同自愿放弃享受补贴政策处理。对自愿放弃享受本年度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的对象,各镇应该做好相关证明材料(自愿放弃申明、身份证复印件、电话记录等)的收集、保存。
(二)乡镇审核。各镇要督促村(居)委会、辖区内国有农场及时准确申报、汇总农户和耕地面积等数据,抽核、审核上报的《清册》内容、规模种粮主体面积等信息,经镇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经办人签字并盖镇人民政府公章,并把签字确认的《清册》、《2025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核实面积汇总表》扫描件上报区农业农村局,原件保留镇级存档备查。镇级审核原则上要求于每年4月底前完成。
(三)区级测算。区农业农村局全面确认各镇上报的《清册》内容后,汇总形成全区耕地补贴总面积,并按照可补资金量(含当年拨付和上年结转资金),会同区财政局共同测算每亩补贴标准。
(四)资金拨付。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通过国库拨付,区财政局收到补贴资金后,严格按照资金使用管理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及时兑付补贴资金。补贴资金应于6月25日前足额发放到户,上年结转资金要在当年统筹使用完毕。按规定可获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的村组集体、国有农场、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等,应拨付到其对公账户。
因农户“一卡(折)通”、身份证号码等信息不符造成银行补贴资金无法拨付的,各镇收到退回信息3个工作日内重新核实修正,经3次修正仍拨付失败的,视同放弃,相关资金于第二年全区统筹使用。
(五)系统录入。区农业农村局于补贴资金发放完成后的5个工作日内,依托福建省乡村振兴(扶贫惠民)资金在线监管平台、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管理平台以及福建省农业农村厅财政资金上报系统,填报项目资金等有关情况。各镇要积极配合,及时提供《清册》,对反馈的错误信息要及时修正,以确保系统录入按序时完成。
三、职责分工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工作由区农业农村局牵头协调,不断完善区、镇、村三级工作体系,各级明确专人负责补贴发放工作。镇人民政府和村(居)委员会对补贴对象和补贴面积的真实性负责。
区农业农村局要切实发挥牵头作用,强化培训、指导和服务工作,会同区财政局编制实施方案,负责组织实施补贴发放、补贴信息公开等工作,每年抽取一定比例的农户(主体)开展实地核查。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审核各镇街提供的补贴发放相关数据,拨付补贴资金,补贴资金监管、重点绩效评价,区财政局配合区农业农村局制定实施方案,督促指导代发金融机构及时、准确兑付补贴资金。
四、工作要求
(一)规范资金管理。严格规范使用补贴资金,确保专款专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虚报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不得滞留截留、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补贴资金,不得用补贴资金抵扣各种债务和欠款。按规定获得补贴的国有农场和村集体,要严格执行财务管理规定,落实耕地保护工作。经多数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允许从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中代交水稻保险保费中农民承担的部分。
(二)加强监督检查。区、镇两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机制,采取日常监管、随机抽查、重点检查、专项督查等方式,加强补贴发放各环节监管。加强信访处理,积极回应群众关切,及时发现并纠正补贴发放中存在的问题,维护农户的合法权益。对套取骗取、侵占贪污补贴资金等重大违法违规问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处罚。各镇要公开监督举报电话,应当听取农民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
(三)健全档案管理。村(居)委员会将公示无异议后的最终材料,签字盖章后报送至各镇留档。各镇应加强补贴政策资料的整理建档,并储存好各村(居)核定后的补贴数据电子档以备查询,严禁随意毁损或遗弃。村级组织应建立公示台账,便于日常管理及留样备查。
(四)强化政策宣传。区、镇两级要强化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的政策解读,引导基层干部特别是乡村一级干部,准确把握此项补贴的政策目标和管理要求,同时加强对农民的政策宣传,通过张榜公示、发放明白纸等渠道,重点明确补贴政策与耕地地力保护责任相挂钩的任务要求,有效调动农民群众自觉保护耕地提升地力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贯彻落实好党中央的强农惠农政策。
附表
1.莆田市秀屿区2025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清册
2.莆田市秀屿区2025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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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 莆田市秀屿区2025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清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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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 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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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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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资金发放月份 |
*行政村(居) |
*资金发放类型 |
*证件类型 |
补助对象证件证号 |
*补助对象姓名及经营权 证代码 |
应补面积 |
确权/二轮 |
核减面积 |
账 号 |
联系电话 |
*实发金额(元) |
其他(保险)金额(元)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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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负责人: 分管负责人: 经办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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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表时间: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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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本表一式三份,村委会用于公示一份、村委会存档一份、上报镇存档一份;2.经营权证代码指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代码后13个数符;3.依据二轮承包面积/三调面积、面积增减原由等应在备注中注明;4.规模种粮主体信息也需填报,面积填在备注,不列入合计。
附表2
莆田市秀屿区2025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面积核实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 镇人民政府(公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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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村别 |
补贴面积(亩) |
补贴户数(户)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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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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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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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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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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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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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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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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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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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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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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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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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人员: 分管领导: 主要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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