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政办规〔2025〕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莆田市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5
莆田市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实施办法
为实现基本殡葬服务普惠性、均等化,保障群众享受基本殡葬服务,进一步减轻群众治丧负担,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免除城乡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费的通知》(闽政办〔2012〕163号)和福建省民政厅等17部门《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闽民事〔2018〕13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继续对基本殡葬服务项目实行免费。
一、免除对象和免除项目
(一)死亡后在我市殡仪馆火化的所有人员,免除以下项目费用:
1.莆田市境内普通殡葬专用车一部一趟次遗体接运费(含接抬装尸、灵车装饰、哀乐、卫生保洁等);
2.
3.普通火化设备遗体火化费(含骨灰装盒、消毒等);
4.
1.城乡低保对象;
2.特困供养人员;
3.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
4.福利院和敬老院政府兜底对象;
5.革命“五老”人员(老交通员、老地下党员、老游击队员、老苏区乡干部、老接头户);
6.省级、部队军一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人员(劳动模范、先进工作个人、二等以上功臣);
7.持第三代残疾证的残疾人员;
8.100周岁以上人员;
9.烈士(含见义勇为、因公牺牲,烈士称号未授予之前,凭县、区退役军人部门出具的可行性证明);
10.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11.无名遗体;
12.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对象,农村独生女、二女的父母。
免除项目的具体标准按市、县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调整收费标准的,免除标准随之相应调整。
二、审核及办理程序
(二)无名遗体减免项目费用由殡仪馆直接办理减免手续。
(三)在异地死亡并在死亡地火化的莆田籍人员且未在外地领取基本殡葬补助的,由丧事经办人先付费,后凭有效票据和相关手续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殡仪馆报销免除项目费用,报销标准按莆田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标准执行。
(四)莆田市福山殡仪馆和仙游县殡仪馆为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的承办单位,负责核对丧属提交的有关证件和《申请表》,如实、准确填写免除服务项目及金额,由丧属确认签字,按月收集、分类、汇总,形成免除对象花名册,将《申请表》及花名册报送相关县(区、管委会)民政部门。
(五)县(区、管委会)民政部门对殡仪馆报送的《申请表》和花名册审核无误后,按程序予以报销,将免除费用拨付殡仪馆。
三、经费安排和结算方式
四、监督管理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广泛宣传殡葬服务惠民政策的重要意义,把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工作,确保所需经费及时到位。同时加强对基本殡葬服务费免除审批和办理的管理监督。
(二)审计部门要依法对市福山殡仪馆和仙游县殡仪馆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进行审计监督,对虚报申领免除费用的,责令限期清退,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适用规定
(一)免除对象的死亡时间以《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或公安机关出具的火化证明上开具的死亡时间为准。
(二)非莆田市户籍人员异地死亡在莆火化的、遗骸二次火化不在免除范围。
(三)单项免除费用少于免除标准的,据实免除;超出免除标准的部分,由丧事承办人自理(具体免除费用以发票为准)。
(四)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可根据属地情况自行制定相应的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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