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印发《关于强化农村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扶持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实施方案》(闽委组通〔2023〕24号)、《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度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4〕95号)、《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农业农村厅下达2025年度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5〕4号)、《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2025年度扶持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项目有关工作的通知》(闽农政改函〔2025〕7号)。
2.补助对象:组织部门商财政、农业农村部门确定符合条件的村。
3.补助内容:实施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项目。
4.补助标准:中央、省级财政对每个被扶持的行政村一次性补助50万元,市区财政安排不少于10万元补助资金。
5.申报程序:根据省组织、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分配我区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扶持村的数量,再分解给镇(街)。镇(街)策划上报,区制定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实施方案,经区组织、财政、农业农村部门把关,报区党委政府研究同意。经市组织、财政、农业农村部门把关,报市级党委政府研究同意。
咨询电话:0594-5894155
监督电话:0594-5894155
12388(全国纪检监察机关统一举报电话)
扶持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资金政策“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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