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助对象
交出病害猪、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和承担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等任务的实施者。
二、补助内容
1、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主要用于补贴病害猪损失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运送至定点屠宰企业时已死的病害猪不享受病害猪损失补贴,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按90公斤折算一头的标准折算成相应头数(按去尾法取整数,不得四舍五入),享受病害猪损失补贴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2、资金不得用于基本支出、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工资奖金津贴和福利开支、偿还债务和垫资、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无关的支出。
三、补助标准
屠宰环节病害猪损失补贴 800 元/头,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 80 元/头。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按 90 公斤折算一头予以补贴,累计未达 90 公斤不予补贴。对于进入定点屠宰场前已死亡的生猪和各有关执法部门在屠宰场外各环节查获的必须无害化处理的生猪及其产品,对货主不予补贴,对其无害化处理单位给予处理费用补贴。补贴资金由省级以上财政承担 70%, 市、县(区)财政各承担 15%。
四、申报程序
按照“屠宰企业申报、县区审核、市级复核、及时发放、系统录入”的流程进行。
咨询电话:0594-5894155
监督电话:0594-5894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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