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福建省委扶贫开发成果巩固与乡村振兴工 作领导小组关于开展“千村示范引领、万村共富共美”工程走具 有福建特色乡村振兴之路的实施意见》(闽委振兴组〔2023〕4 号),支持乡村振兴示范乡镇、示范村创建,加强乡村振兴示范 创建资金管理,规范资金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区委乡村振 兴办、区财政局联合制定了《秀屿区乡村振兴示范创建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莆田市秀屿区委扶贫开发成果巩固 莆田市秀屿区财政局
与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6月20日
秀屿区乡村振兴示范创建资金管理办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福建省委扶贫开发成果巩固与乡 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开展“千村示范引领、万村共富共美” 工程走具有福建特色乡村振兴之路的实施意见》(闽委振兴组 〔2023〕4号),支持乡村振兴示范乡镇、示范村创建,加强和 规范示范创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预算法》《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乡村振兴示范创建资金(以下简称示范 创建资金),是指2024-2028年省、市、区财政筹措的专项用于 省级乡村振兴示范乡镇、示范村创建工作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乡村振兴示范乡镇、示范村,是指2023 年-2027年,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每年公布的我区的省 级乡村振兴示范乡镇创建对象、省级乡村振兴示范村创建对象, 在2024年-2028年评估认定期,经省级每年组织认定的“乡村 振兴示范乡镇”“乡村振兴示范村”。
第四条示范创建资金遵循“县域统筹、保障重点、公平公 开、强化监督、讲求绩效”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区委振兴办、区财政局以及有关镇、村等按照职责
分工共同做好示范创建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区委振兴办职责
(一)指导各镇乡村振兴办做好示范创建资金管理,组织开展 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监督检查;
(二)提出年度乡村振兴示范创建资金分配方案,会同区财政 局下达资金;
(三)根据乡村振兴示范创建年度工作目标任务编制示范创 建资金的绩效目标,并会同区财政局下达绩效目标;预算执行中, 加强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双监控,对偏离绩效目标 的项目采取措施及时纠正;组织开展示范创建资金绩效评价;按 规定公开预算绩效目标和绩效评价结果等信息;
(四)通过示范创建资金的分配安排,引导镇级财政加大投 入,吸引社会资本、金融资本投入乡村振兴示范创建工作;
(五)对示范创建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及时改进完善相 关工作,区委振兴办牵头,区财政局及相关单位配合,每年对项 目进行抽检审核。
第七条区财政局职责
(一)安排区级示范创建资金年度预算;
(二)审核示范创建资金分配方案,会同区委乡村振兴办下达 示范创建资金;
(三)会同区委乡村振兴办开展示范创建资金绩效目标审核, 必要时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重点绩效监控,根据工作需要开 展财政评价。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编制以后年度
预算和完善资金分配政策的重要依据;
(四)会同区委乡村振兴办组织开展示范创建资金使用情况 监督检查。
第八条有关镇、村职责
(一)村两委、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或区、镇挂职村干部 根据规定在认真分析本村内外部资源禀赋条件、资金保障和需求 的基础上,组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广泛征求意见,提出立项意 见,确定村级申报项目,并在村内予以公示后上报。
(二)镇根据规定做好项目申报、组织实施、资金管理、资 金支出、项目资产管理等工作。各镇要认真审核项目可行性,特 别在项目用地政策上把好关,对项目合规性负责。各镇必须严格 审核凭证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并充分发挥就地就近监管 作用,加强对乡村振兴示范创建项目申报、审核、实施、验收、 资金拨付等环节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区委乡村振兴办按规定加强项目资金使用监督管 理,督促指导项目建设,每年3月底前会同财政局将上年示范创 建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总结上报上一级乡村振兴办和财政部门。示 范创建资金使用管理以区级为责任主体,区委乡村振兴办具体负 责做好资金分配和资金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十条获得示范创建资金补助的项目单位对项目申报和 实施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资金来源及资金安排
第十一条衔接“千村试点、万村推进”政策,按照保持总 体投入力度不减、筹措渠道不变、补助标准不降的要求。示范创 建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省级业务部门统筹整合资金、 省级衔接资金等统筹安排资金、市区两级财政安排资金组成。
省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及统筹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委乡 村振兴办分年度安排下达县区。市级财政安排的资金每年3月 31日前下达至县区。区级按上级要求,安排区本级配套资金。
第十二条区委乡村振兴办和财政部门将上级下达的资金 和本级安排的资金统筹整合用于乡村振兴示范创建工作,主要用 于乡村振兴示范村创建对象补助、示范乡镇创建对象补助、重点 示范乡镇奖补、乡村振兴机制创新奖补,其中:乡村振兴示范村 创建对象补助由省级业务部门统筹整合资金、市区两级财政资 金、省级衔接资金等统筹资金、省级财政预算资金中安排,示范 乡镇创建对象补助、重点示范乡镇奖补、乡村振兴机制创新奖补 三项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资金安排。
第十三条 乡村振兴示范村创建对象补助。省委乡村振兴办 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各县(市、区)每年乡村振兴示范村创建对象数 量,统筹考虑原乡村振兴试点村、实绩突出村等情况,将资金切 块下达到县级。县级根据创建基础、创建成效给予每个示范村创 建对象400-1200万元补助(含原试点示范资金)。
第十四条鼓励各镇积极申报省级乡村示范乡镇。每个省级
乡村振兴示范乡镇创建对象给予300万元补助支持。
第十五条省级重点示范乡镇奖补。已认定的示范乡镇给予 每个2000万元(含示范乡镇创建对象补助300万元)支持。
第十六条乡村振兴机制创新奖补,每年由省委乡村振兴办 联合省委改革办和省直有关部门评选一批乡村振兴创新机制,每 个给予适当资金支持。
第四章资金使用
第十七条区委乡村振兴办组织镇村提前谋划项目,建立项目库;于当年度资金下达后及时会同财政部门研究提出年度资金分配方案,报区委扶贫开发成果巩固与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同 意后实施,于收到资金30日内分解下达,并报市委扶贫开发成 果巩固与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财政部门备案,同步录入福建省乡村振兴(扶贫惠民)资金在线监管平台进行实时监管。
第十八条乡村振兴示范村创建对象补助资金可用于支持 创建期内的乡村振兴示范村创建对象。在分配年度补助资金时,不搞平均主义,采取项目申报方式,示范项目实行“村申报、镇审核、区审批”,区振兴办统筹区域布局、工作重点,综合考虑人口、面积、发展基础等条件,根据示范村创建实施方案,按申报项目的促进村财增收、联农带农、撬动社会资本、发挥社会效益、前期工作深度等因素予以分配资金。项目由村负责组织实施;原则上建设周期为一年,各镇要组织示范村申报项目,督促项目进度,及时解决项目涉及的相关问题,保障项目顺利推进。各镇负责组织项目验收,实地核实后按规定拨付资金。区振兴办牵头,会同各相关单位及第三方机构对完工项目进行抽查。
第十九条乡村振兴机制创新奖补资金由区级安排使用,主要用于提升、推广乡村振兴工作机制,推动好经验、好做法成为工作制度在更大范围推广应用,原则上一年内完成资金使用。各镇加强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发挥效益。
第二十条乡村振兴示范村创建对象补助资金、示范乡镇创 建对象补助资金和重点示范乡镇奖补资金,重点用于提升乡村产业发展水平、提升乡村建设水平、提升乡村治理水平,其中安排产业项目的资金比例不低于40%。支出范围主要包括:做强做优 做大乡村特色产业;促进农村一二三产融合发展;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改善提升人居环境;保护修复农村生态环境;推动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提档升级;传承开发乡村优秀传统文化;完善乡村治理体系等。
第二十一条示范创建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不得用于盲目建设“门墙亭廊栏”;不得用于发放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购买交通工具;不得用于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乡村振 兴示范创建工作无关的支出。
第二十二条示范创建资金可以采取奖励、补助、贴息等方式投入和使用,引导社会资本参与乡村振兴,放大财政资金使用效能。
第二十三条可从本级配套安排的乡村振兴示范村创建对象补助资金中列支项目管理费用,用于项目前期设计、评审、招标、监理以及验收等与项目管理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四条对示范创建年度资金使用效益好、示范创建成 效大的村,在安排年度资金时,加大支持力度。
第二十五条示范创建资金实行公开公示制度,实施项目要 充分尊重村民意愿,由区委乡村振兴办会同各镇负责在相关乡镇或村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区财政局、区乡村振兴办要指导督促各镇依据村务公开、村财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示范创建资金财务管理工作。示范创建资金所支持的项目应当接受村民代表的全程监督,对财政资金使用明细等应分阶段张榜公示, 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六条 示范创建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 关规定执行。对于各镇作为业主的项目,由相关镇在资金申请报告上签署意见并盖章,报送区农业农村局,区农业农村局一同在资金申请报告上签署意见并盖章后报送区财政局,申报资金按照 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直接拨付至最终收款人(建设单 位);对于村级作为业主的项目,由相关村在资金申请报告上签 署意见并盖章,再报送所属镇签署意见并盖章,随后报送区农业 农村局签署意见盖章后报区财政局,实行专账管理。村级可指定 相关账户作为示范创建项目专户,资金从区级财政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直达村级专户,确保资金到位。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各级乡村振兴办和财政部门应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示范创建资金,按照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乡村振兴示范村项目资产按经营性资产和公 益性资产进行管理。经营性资产主要为具有经营性质的产业就业类项目固定资产及权益性资产等,主要包括使用乡村振兴资金建设或补助形成的农林牧业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旅游服务设施、电商服务设施、光伏电站、机器设备等;公益性资产主要为 公益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类固定资产等,主要包括使用乡村振 兴资金建设的道路交通、供水饮水、卫生、电力设施、综合服务等公益性基础设施,以及教育、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类固定资
产等。
第二十九条结合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按照“谁主管、 谁负责”的原则,符合条件的乡村振兴示范村资金项目资产确权登记,原则上应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范围。对经营性资产,根 据资金来源、受益范围、管理需要等明确权属,尽可能明确到获得收益的个人、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并按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 革要求有序推进股份合作制改革。对公益性资产,项目建成后应 及时办理移交手续,按照相关要求进行确权和管理。
第三十条 各镇政府要加强乡村振兴项目资产后续运营的日常监管,常态化组织开展资产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对确权到村集体的乡村振兴项目资产,村级组织要担负起日常监管责任。
第三十一条对经营性资产,要加强运营管理,完善运营方案,确定运营主体、经营方式和期限,明确运营各方权利义务。各镇人民政府要严格筛选经营性乡村振兴项目资产的经营主体,对经营状况、资金实力、信用情况等进行严格审查,及时发现和 纠正运营管护等方面出现的苗头性问题,防止出现区域性、系统性风险。对公益性资产,要加强后续管护,完善管护标准和规范,由相应的产权主体落实管护责任人。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乡村振兴项目资产。确需处置的,应严格按照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履行相应审批手续,处置结果应及时公开。
第六章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三十三条示范创建资金纳入福建省乡村振兴(扶贫惠民)资金在线监管平台实时监管,严格按照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印发的《福建省扶贫(惠民)资金在线监管系统管理规程》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示范创建资金支持的项目按照“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原则实行绩效管理,区委振兴办和财政局对所使用的示范创建资金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形成绩效评价报告,在下一年度的4月30日前报送市委乡村振兴办、市财政局。
第三十五条 示范创建资金的使用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不得挤占、挪用资金,不得以拨代支。示范创建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应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区委乡村振兴办、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可视情况减拨、停拨直至追回已拨的资金。
第三十七条示范创建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收回财政外,应当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 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区委乡村振兴办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