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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秀屿区财政局 莆田市秀屿区农业农村局关于下达2023年秀屿区市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有关补助资金的通知

来源:秀屿区农业农村局 时间:2024-02-23 1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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埭头镇、平海镇、南日镇财政所、乡村振兴办、秀屿区乡村振兴研究院:

根据《中共莆田市委办公室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市厅级领导挂钩推动乡村振兴工作方案>的通知》(莆委办〔2021〕23号)精神、《莆田市财政局 莆田市农业农村局<关于下达2023年市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有关补助资金>的通知》(莆财农〔2023〕106号)和《中共莆田市秀屿区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秀屿区乡村振兴试点示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莆秀振兴组〔2019〕3号)文件及有关镇申请报告,经研究,决定下达2023年市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有关补助资金106万元(附件1),款列“2120814农业生产发展建设支出”科目报支。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完成2024年度乡村建设“五个美丽”创建工作。镇要按照《中共莆田市秀屿区委扶贫开发成果巩固与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秀屿区2023 年度乡村“五个美丽”建设工作细化方案>的通知》(莆秀委振兴办〔2023〕7号)要求紧盯任务目标,统筹整合资源,发挥奖补资金效益,积极引导社会投入,着力培育一批叫得响、推得开、立得住的乡村建设典型示范,推动“五个美丽”向美丽生活、经济美丽转变,让群众在乡村建设中收获更多的幸福感。各镇要严格把关项目实施可行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符合相关用地政策,确保完成2024乡村建设“五个美丽”建设任务。

二、统筹推进2023年乡村振兴示范片区内项目建设。经挂钩市直部门同意实施的示范片区项目,各镇村要加快实施并在年内能实现支出。各镇要严格把关项目实施可行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符合相关用地政策。镇村要加快项目实施并及时申请资金,并在2024年内全部支出到位。

三、落实好公开公示制度。各镇要按照《莆田市秀屿区财政局 莆田市秀屿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莆田市秀屿区区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莆秀财农〔2022〕3号)文件要求,加强资金拨付、跟踪、监督、检查和管理,发现违规问题及时制止并报告上级财政、农业部门;对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财政项目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处理、处罚、处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要执行公告公示制度,按照“谁分配、谁公开,谁使用、谁公开,分配到哪,公开到哪”的要求,逐级做好公告公示工作。

 

附件:1.2023 年秀屿区市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有关补助资分配表

      2.2023年秀屿区乡村“五个美丽”建设奖补资金分配表

      3.2023年秀屿区乡村振兴示范片区补助资金分配表

      4.2023年乡村“五个美丽”建设奖补资金绩效目标表

      5.2023年秀屿区乡村振兴示范片区补助资金绩效目标表

 

 

 

                          莆田市秀屿区财政局      莆田市秀屿区农业农村局

                           20241月10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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