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秀政办〔2021〕34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直有关单位:
经研究同意,现将《秀屿区沿海公益性渡口、陆岛交通码头和渡船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秀屿区沿海公益性渡口、陆岛交通码头
和渡船安全管理责任制度
为了规范我区沿海公益性渡口、陆岛交通码头和渡船的管理,维护渡运秩序,保证渡运安全,有效遏制水上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根据《福建省渡运管理办法》,并结合我区实际,将秀屿区沿海公益性渡口、陆岛交通码头和渡船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制定如下:
一、制定原则
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渡运经营人应承担渡船运营管理的主体职责;莆田市秀屿区石南轮渡有限公司系我区下属国有水路运输企业,作为辖区内主岛码头(石城、南日码头)的运营管理主体,应当履行安全管理的相应职责;相关镇政府和村委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承担渡口和各小岛码头的安全管理职责。
二、工作职责
(一)镇人民政府具体职责
1.宣传贯彻有关渡运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督促渡船运营人遵守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建立健全渡运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渡口、船舶、船员、乘客定额的安全管理责任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渡运管理工作,落实镇干部安全管理挂钩责任制,落实渡运管理专门人员,督促运营人和村民委员会履行相关职责。
3.进行辖区公益性渡口、陆岛交通码头、海滩、渡船渡运的日常安全检查,配齐补全安全救生设施,及时消除渡运安全隐患;配合有关部门禁止非客运渡船违法载客和客渡船违章超载、运载危险品,依法查处和取缔非法渡运等违法行为。在节假日、群众性活动、学生集中过渡以及恶劣天气期间,安排专门人员或者组织村民委员会加强现场管控工作。
4.承担渡口、陆岛交通码头防污染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防污染管理制度,定期开展防污染整治。
5.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渡运安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参加搜救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并定期组织演练;发生渡运险情或者事故时,及时开展救援,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6.对实行企业化管理的沿海公益性渡口、陆岛交通码头和渡船,镇人民政府负责督促运营企业履行运营主体安全管理的相应职责;对未能实行企业化管理的沿海公益性渡口、陆岛交通码头,由镇人民政府负责其安全管理。
7.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负责督促相关各公益性渡口、陆岛交通码头、海滩的安全管理人员履行安全职责。
(二)村民委员会具体职责
村民委员会是辖区内渡运安全管理的责任单位,配合镇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海上渡运的安全工作。
1.向渡船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宣传有关渡船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
2.配合镇人民政府加强辖区渡口、陆岛交通码头、渡船、海滩的日常安全检查,发现渡运安全隐患,及时向镇人民政府报告;在节假日、群众性活动、学生集中过渡及恶劣天气期间,组织人员加强现场管控,协助维持渡运秩序。
3.发生渡运安全险情或者事故时,立即报告并组织开展自救互救,协助做好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职责
1.核准经营性渡运业务,建立渡运经营资质管理制度,对经营性渡运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对渡运市场的违法经营活动实施处罚,建立经营性渡运经营者诚信管理制度。
2.负责渡口、陆岛交通码头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
3.做好经营性渡运企业及船舶统计和调查分析工作。
4.开展职责范围内渡船登记、检验和渡船船员考试发证工作。
5.开展管辖水域内渡运通航秩序的日常巡查,依法实施渡船的现场监督和安全检查。
6.查处管辖水域内渡船水上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发现严重影响渡运安全的情形,应当及时通报有关区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
7.负责管辖水域内渡运险情的应急处理、事故的应急处置及调查处理等相关工作,配合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四)秀屿海事处、南日海事处具体职责
秀屿区海事处、南日海事处是渡运安全管理的监督执法单位,负责对辖区的渡船交通安全施行行业管理。
1.负责所辖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开展对管辖水域内渡运通航秩序的日常巡查,依法实施渡船的现场监督和安全检查。
2.实施水上安全执法监督工作,查处管辖水域内渡船水上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对所辖通航水域非客运渡船载客的依法处理,发现严重影响渡运安全的情形,应当及时通报区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
3.负责职责范围内渡船船员的培训、考试和发证工作,开展职责范围内渡船登记、发证工作。
4.对职责范围内经营性渡运企业安全与防污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5.负责管辖水域内渡运险情的应急处理、事故的应急处置及调查处理等相关工作。
(五)有关部门具体职责
1.区公安、海警、气象、自然资源、海洋渔业、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应急、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履行渡运管理工作的有关职责。
2.渡运管理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合作与配合,建设平安渡运,定期对渡运安全形势开展评估,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提升预测预防预警能力。
(六)渡口、陆岛交通码头运营人具体职责
1.负责所属渡口、陆岛交通码头的日常运营管理和维护,按照规定配备渡运设施设备。
2.承担渡口、陆岛交通码头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渡运安全管理制度,配备渡口、陆岛交通码头工作人员,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
3.加强日常安全管理,维持渡运秩序,落实渡船开航前乘客、车辆数量清点、记录工作,防止渡船超载;日均渡运量超过300人次的渡口或者陆岛交通码头应当实行渡船签单发航制度,真实、准确地记录乘员数量及核查人、车、畜积载和开航条件等内容。
4.洪水或者大风浪、大雾、暴雨等恶劣天气危及渡运安全时,应当及时停航封渡,向社会公告,并做好候渡乘客疏导工作;在渡运高峰期间,加派人员到现场维持渡运秩序与安全。
5.制定渡口和陆岛交通码头安全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发生渡运安全险情或者事故时,立即组织救援并及时上报。
(七)渡船运营人具体职责
渡船运营人是水上交通安全的直接责任人,负责渡船船舶、船员及渡运航行期间的相关安全管理工作。
1.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负责渡船的日常运营和维护保养,确保船舶适航,为乘客、货主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服务;经营性渡运企业应当具备水路运输经营资质,依法为其所属渡船投保足额的承运人责任保险。
2.按照规定配备足够、合格的渡船船员,改善渡船船员工作生活条件,加强对渡船船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
3.承担渡船安全生产与防污染主体责任,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渡运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加强渡船日常安全管理,维持渡运秩序,负责渡船垃圾和污染物的接收、转运、处置。
4.落实渡船每航次载客数量及车辆驾驶员等随船过渡人员清点和记录工作,防止渡船超载;渡船不得冒险运输,除营业性客运船舶和指定渡船以外,其它船舶不得载客;不得载运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物品,禁止船员无证驾船和酒后驾船。
5.跟踪掌握气象信息,在恶劣天气期间应加强值班,做好船舶加固等工作。执行恶劣天气禁限航规定,在洪水或者大风浪、大雾、暴雨等恶劣天气危及渡运安全时,应当及时主动采取停航措施并向社会公告,同时向所在地交通运输、海事部门报告;做好渡运高峰期间运力调配工作,妥善疏导乘客。
6.制定渡船安全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发生渡运安全险情或者事故时,立即组织自救并及时上报。
三、工作要求
为切实加强我区的沿海公益性渡口、陆岛交通码头和渡船的管理,采取强有力的措施,确保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一)齐抓共管,履行工作职责
1.镇政府和相关村委会作为渡运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单位,渡船运营人作为渡运安全的直接责任人,海事部门作为渡运安全管理的监督执法单位,要认真履行日常管理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隐患及时排查,确保渡运安全;
2.加强联合执法,节假日、群众性活动、学生集中过渡和恶劣天气,镇政府要牵头组织公安边防、安监、交通、渔政及海事等部门检查落实渡船安全措施,严厉打击非营运船舶从事载客活动;
3.加强信息沟通,发现渡运安全情况,立即处置并报告。
(二)完善措施,加强安全防范
1.落实安全管理挂钩责任制。每条小岛渡船必须有一位镇领导、一位镇干部、一位村干部直接挂钩,落实日常安全监管工作。
2.配备渡船安全员。每条渡船必须配备一名安全员,在船上跟班,负责监督落实渡船禁止超载、禁止载运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禁止在恶劣天气航行,禁止有安全隐患的渡船出行。渡船安全员必须做好日记,没有渡船安全员许可,渡船禁止航行。渡船运营人需及时将挂钩渡船安全管理的名单、渡船安全员名单报区应急局、交通运输局、秀屿海事处、南日海事处。
3.配齐安全救生设施。渡船要按规范要求配齐救生衣等救生设备,渡船运营人要负责落实到位,交通、海事、应急等部门要经常组织检查,督促落实。
抄送: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办公室。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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