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秀政〔2009〕17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单位:
现将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和定期清理制度的通知》(莆政综〔2009〕10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OO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和定期清理制度
的通知
(莆政综〔2009〕10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单位、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以下简称国务院《决定》),《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决定的实施意见》(闽政〔2009〕5号,以下简称省政府《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保障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切实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现就我市实行规范性文件有效制度和定期清理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高度重视。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依据。制定规范性文件,是各级政府机关贯彻实施法律、法规、规章的有效措施。合法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对于维护法制统一,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政府机关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义。及时修订、废止与法律、法规、规章抵触和不适应管理实际的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的重要工作。国务院《决定》和省政府《实施意见》对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度提出了具体要求,明确规定要实行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和定期清理制度,省政府将设区市政府建立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和定期清理制度纳入2009年度绩效管理依法行政评估内容。为此,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以及市政府各单位、各直属机构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贯彻落实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和定期清理制度,并指定专门科室和人员负责,扎实做好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不断推进依法行政的制度化、规范化。
二、严格实行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以及市政府各单位、各直属机构起草,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下简称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以本部门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下简称部门规范性文件),均应注明有效期。有效期自规范性文件施行之日起不得超过五年。有效期满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起草单位认为仍需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应由制定机关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按照规定程序重新制定。
三、严格实行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以及市政府各单位、各直属机构从本年度起,每隔两年对以本级政府、本部门名义发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以及由本部门起草或实施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清理后要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指定报刊及时向社会公布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并列入有效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在清理过程中存在下列问题的规范性文件,应按照法定程序予以修订、废止或宣布失效:
(一)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特别是违法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项目的;
(二)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已被明令废止的;
(三)与国家政策及现行有效的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不一致的;
(四)与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不相适应的;
(五)正在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之间存在相互矛盾或冲突,影响执行效力的;
(六)其他依法需要修订、废止或宣布失效的。
对“拟废止”或“拟修改”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由起草部门提出废止或者修改意见,按程序报市政府研究批准后予以废止或修改,同时按规定报送省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莆田市人民政府
二OO九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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