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达2023年市级“机关+农村”结对
共建村帮扶资金的通知
各镇财政所、乡村振兴发展中心 :
根据《中共莆田市委组织部 中共莆田市委农办 莆田市农业农村局印发<关于选派第六批驻村第一书记和开展“机关+农村”结对共建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莆委组通〔2021〕21号)和《莆田市财政局 莆田市农业农村局关于下达2023年市级“机关+农村”结对共建村帮扶资金的通知(莆财农〔2023〕89号)文件精神,现下达2023年市级“机关+农村”结对共建帮扶资金200万元(附件1)。款列“2120814农业生产发展支出”科目报支。
各镇要按照有关资金管理办法,加强对资金项目的跟踪、监督、检查和验收管理,发现违规问题及时制止并报告上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对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财政项目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处理、处罚、处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落实公告公示制度,按照“谁分配、谁公开,谁使用、谁公开,分配到哪,公开到哪”的要求,逐级做好公告公示工作。区级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公告公示信息要保持长期公开状态。镇、村级和项目实施单位在镇政府、村委会或项目实施地利用固定的信息公开栏等进行公告公示。
附件:1.2023年市级“机关+农村”结对共建村帮扶资金分配表
2.2023年市级“机关+农村”结对共建村帮扶资金绩效目标表
莆田市秀屿区财政局 莆田市秀屿区农业农村局
2023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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