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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人因保管不善不慎丢失,将莆房权证秀屿字第X20152393号、X20152399号《房屋所有权证》两本证书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莆田市秀屿区新城建设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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