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潘素娥,原持有的秀集用(1999)第357753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因保管不善不慎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作废。该宅基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无抵押担保、典当、转让行为。
上述情况真实无误,否则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经济责任。
特此声明。
声明人:潘素娥
2025 年9月26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