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政土〔2024〕80号
秀屿区人民政府:
秀屿区2024年度第二十一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闽政地〔2024〕340号),现通知如下:
一、同意将秀屿区境内农用地6.2673公顷(其中耕地6.2491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秀屿区东埔镇前范村水浇地1.447公顷,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1.447公顷;使用国有水浇地4.8021公顷、其他农用地0.0182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6.2673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二、你区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
三、你区要严格按照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和用地定额指标等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供地情况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四、你区要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规范利用有关要求,涉及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用地,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否则不得动工建设。
五、你区要加强不动产登记信息动态管理,依法完成土地征收后,不动产登记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或变更登记。
莆田市人民政府
2024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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