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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莆秀公〔2024〕12号

来源:秀屿区政府办 时间:2024-10-22 1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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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国道G228线秀屿东庄至城厢东进段工程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24〕487号)批准征收土地合计14.6272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第一款、《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名称:国道G228线秀屿东庄至城厢东进段工程。

  二、批准用途:交通运输用地建设。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秀屿区东庄镇大象村、石前村、石头村、石尾村。

  四、被征收土地地类及面积:秀屿区东庄镇大象村旱地3.1092公顷、园地0.2497公顷、其他农用地0.8296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694公顷;石前村旱地2.7215公顷、其他农用地0.4069公顷;石头村旱地1.3733公顷、林地0.0755公顷、其他农用地0.0634公顷;石尾村水田0.0241公顷、旱地4.6131公顷、园地0.1921公顷、其他农用地0.8228公顷、水工建筑用地0.0766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14.6272公顷。

  五、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标准

地类名称

土地补偿费标准

安置补助费标准

青苗补偿费标准

耕地(水田、水浇地、旱地)

18400元/亩

27600元/亩

1800元/亩

除耕地以外的农用地

11960元/亩

17940元/亩

/

建设用地

11040元/亩

16560元/亩

/

未利用地

11040元/亩

16560元/亩

/

  (二)地上物补偿标准:按照确定的《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政府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进行补偿、安置。

  (三)农业人员安置途径:货币安置、社会保障安置。

  六、支付土地补偿费用: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补偿费用,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持签订的征地协议到东庄镇人民政府领取,或以约定方式支付。请互相转告。

  七、本公告予以张贴十个工作日,被征收土地权利人对上述土地征收批复不服的,应在本公告张贴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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