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国道G228线秀屿东庄至城厢东进段工程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24〕487号)批准征收土地合计14.6272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第一款、《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名称:国道G228线秀屿东庄至城厢东进段工程。
二、批准用途:交通运输用地建设。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秀屿区东庄镇大象村、石前村、石头村、石尾村。
四、被征收土地地类及面积:秀屿区东庄镇大象村旱地3.1092公顷、园地0.2497公顷、其他农用地0.8296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694公顷;石前村旱地2.7215公顷、其他农用地0.4069公顷;石头村旱地1.3733公顷、林地0.0755公顷、其他农用地0.0634公顷;石尾村水田0.0241公顷、旱地4.6131公顷、园地0.1921公顷、其他农用地0.8228公顷、水工建筑用地0.0766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14.6272公顷。
五、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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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类名称 |
土地补偿费标准 |
安置补助费标准 |
青苗补偿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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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水田、水浇地、旱地) |
18400元/亩 |
27600元/亩 |
1800元/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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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耕地以外的农用地 |
11960元/亩 |
17940元/亩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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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 |
11040元/亩 |
16560元/亩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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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利用地 |
11040元/亩 |
16560元/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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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地上物补偿标准:按照确定的《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政府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进行补偿、安置。
(三)农业人员安置途径:货币安置、社会保障安置。
六、支付土地补偿费用: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补偿费用,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持签订的征地协议到东庄镇人民政府领取,或以约定方式支付。请互相转告。
七、本公告予以张贴十个工作日,被征收土地权利人对上述土地征收批复不服的,应在本公告张贴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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