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政地莆〔2024〕6号
《秀屿区人民政府关于秀屿区2024年度第六批次农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用地转用的请示》(莆秀政〔2024〕172号)悉。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和委托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部分土地管理事项的决定》(闽政〔2022〕30号),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授权,并结合市自然资源局关于该批次农用地转用的审查报告,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秀屿区境内农用地0.0613公顷(其中耕地0公顷)转为建设用地。使用秀屿区月塘镇东潘社区集体所有果园0.0613公顷,合计使用集体所有土地0.0613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二、该批次涉及的具体报批手续和地块指标由市自然资源局依法依规负责办理、把关和监管,并负责解释。
三、秀屿区人民政府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用地,切实做好被用地单位和农民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按规定缴纳。
四、秀屿区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土地供应政策和用地定额指标等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按规定备案。
五、秀屿区人民政府要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规范利用有关要求,涉及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用地,严格按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莆田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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