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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莆秀公〔2025〕3号

来源:秀屿区政府办 时间:2025-03-12 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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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国道G228线荔城北高冲沁至秀屿埭头后海(海堤段)工程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2597号)批准征收土地(秀屿区境内)合计0.1720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第一款、《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名称:国道G228线荔城北高冲沁至秀屿埭头后海(海堤段)工程。

二、批准用途:交通运输用地建设。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秀屿区埭头镇潘宅村。

四、被征收土地地类及面积:征收秀屿区埭头镇潘宅村集体所有土地0.1720公顷,其中旱地0.0039公顷、其他农用地0.0714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025公顷、水工建筑用地0.0942公顷。

五、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标准

地类名称

土地补偿费标准

安置补助费标准

青苗补偿费标准

耕地(水田、水浇地、旱地)

18400/

27600/

1800/

除耕地以外的农用地

11960/

17940/

/

建设用地

11040/

16560/

/

未利用地

11040/

16560/

/

(二)地上物补偿标准:按照确定的《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政府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进行补偿、安置。

(三)农业人员安置途径:货币安置、社会保障安置。

六、支付土地补偿费用: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补偿费用,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持签订的征地协议到埭头镇人民政府领取,或以约定方式支付。请互相转告。

七、本公告予以张贴十个工作日,被征收土地权利人对上述土地征收批复不服的,应在本公告张贴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政府

   202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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