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莆田市秀屿区2025年度第四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25〕341号)批准征收土地合计0.5834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第一款、《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名称:秀屿区2025年度第四批次建设用地。
二、批准用途:工业用地建设。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秀屿区笏石街道坝津村、丙仑村。
四、被征收土地地类及面积:征收秀屿区笏石街道坝津村集体所有土地0.0992公顷,其中水田0.0992公顷;秀屿区笏石街道丙仑村集体所有土地0.4842公顷,其中水田0.2709公顷、园地0.1355公顷、其他农用地0.0778公顷。
五、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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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类名称 |
土地补偿费标准 |
安置补助费标准 |
青苗补偿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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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水田、水浇地、旱地) |
18400元/亩 |
27600元/亩 |
1800元/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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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耕地以外的农用地 |
11960元/亩 |
17940元/亩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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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 |
11040元/亩 |
16560元/亩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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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利用地 |
11040元/亩 |
16560元/亩 |
/ |
(二)地上物补偿标准:按照确定的《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政府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进行补偿、安置。
(三)农业人员安置途径:货币安置、社会保障安置。
六、支付土地补偿费用: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补偿费用,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持签订的征地协议到笏石街道办事处领取,或以约定方式支付。请互相转告。
七、本公告予以张贴十个工作日,被征收土地权利人对上述土地征收批复不服的,应在本公告张贴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政府
2025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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