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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政府使用土地公告 莆秀公〔2025〕6号

莆秀公〔2025〕6号

来源:秀屿区政府办 时间:2025-05-06 1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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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秀屿区2025年度第一批次农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用地转用的批复》(闽政地莆〔20251号)批准农用地转用合计0.0665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第一款、《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农用地转用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名称:秀屿区2025年度第一批次农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

二、批准用途:殡葬用地建设。

三、被使用土地位置:秀屿区月塘镇东潘社区。

四、被使用土地地类及面积:秀屿区月塘镇东潘社区集体所有土地0.0665公顷,其中园地0.0665公顷。

五、使用土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标准

地类名称

土地补偿费标准

安置补助费标准

青苗补偿费标准

耕地(水田、水浇地、旱地)

18400/

27600/

1800/

除耕地以外的农用地

11960/

17940/

/

建设用地

11040/

16560/

/

未利用地

11040/

16560/

/

(二)地上物补偿标准按照确定的《使用集体土地告知书》(莆秀自然资集告字〔20251号)进行补偿、安置。

(三)农业人员安置途径货币安置、社会保障安置。

六、支付土地补偿费用:被使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征地补偿费用,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持签订的征地协议到月塘镇人民政府领取,或以约定方式支付。请互相转告。

七、被使用土地权利人对上述土地使用批复不服的,应在本公告张贴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莆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特此公告。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政府

                                           202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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