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秀公〔2025〕6号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秀屿区2025年度第一批次农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用地转用的批复》(闽政地莆〔2025〕1号)批准农用地转用合计0.0665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第一款、《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农用地转用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名称:秀屿区2025年度第一批次农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
二、批准用途:殡葬用地建设。
三、被使用土地位置:秀屿区月塘镇东潘社区。
四、被使用土地地类及面积:秀屿区月塘镇东潘社区集体所有土地0.0665公顷,其中园地0.0665公顷。
五、使用土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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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类名称 |
土地补偿费标准 |
安置补助费标准 |
青苗补偿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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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水田、水浇地、旱地) |
18400元/亩 |
27600元/亩 |
1800元/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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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耕地以外的农用地 |
11960元/亩 |
17940元/亩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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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 |
11040元/亩 |
16560元/亩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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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利用地 |
11040元/亩 |
16560元/亩 |
/ |
(二)地上物补偿标准:按照确定的《使用集体土地告知书》(莆秀自然资集告字〔2025〕1号)进行补偿、安置。
(三)农业人员安置途径:货币安置、社会保障安置。
六、支付土地补偿费用:被使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征地补偿费用,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持签订的征地协议到月塘镇人民政府领取,或以约定方式支付。请互相转告。
七、被使用土地权利人对上述土地使用批复不服的,应在本公告张贴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莆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特此公告。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政府
2025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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