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关闭
热门搜索:
关闭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政府使用土地公告 莆秀公〔2025〕11号

来源:秀屿区政府办 时间:2025-07-28 16:06
放大字体 | 缩小字体 | 已收藏,点击取消收藏 点击收藏 点击收藏 | 打印 |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秀屿区2024年度第三批次农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用地转用的批复》(闽政地莆〔2025〕6号)批准农用地转用合计0.1892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第一款、《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莆田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农用地转用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名称:秀屿区2024年度第三批次农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

二、批准用途: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建设。

三、被使用土地位置:秀屿区埭头镇英田社区。

四、被使用土地地类及面积:秀屿区埭头镇英田社区集体所有土地0.1892公顷,其中旱地0.0645公顷、林地0.1135公顷、其他农用地0.0112公顷。

五、使用土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标准

地类名称

土地补偿费标准

安置补助费标准

青苗补偿费标准

耕地(水田、水浇地、旱地)

18400元/亩

27600元/亩

1800元/亩

除耕地以外的农用地

11960元/亩

17940元/亩

/

建设用地

11040元/亩

16560元/亩

/

未利用地

11040元/亩

16560元/亩

/

(二)地上物补偿标准:按照确定的《使用集体土地告知书》(莆秀自然资集告字〔2025〕3号)进行补偿、安置。

(三)农业人员安置途径:货币安置、社会保障安置。

六、支付土地补偿费用:被使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征地补偿费用,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持签订的使用补偿安置协议到埭头镇人民政府领取,或以约定方式支付。请互相转告。

七、本公告予以张贴十个工作日,被使用土地权利人对上述土地使用批复不服的,应在本公告张贴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莆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政府

2025728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附件下载:附件下载: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