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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政府征收(使用)土地公告 莆秀公〔2025〕17号

来源:秀屿区政府办 时间:2025-09-26 1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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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国道G228线秀屿平海至上林段工程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2025216号)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合计46.6532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第一款《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使用)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名称:国道G228线秀屿平海至上林段工程

二、批准用途:交通运输用地建设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秀屿区平海镇北峤村、江堤村、嵌头村、清洋村、上店村、上林村、平海社区。

四、被征收土地地类及面积:征收(使用)土地46.6532公其中征收秀屿区平海镇北峤村旱地5.9611公顷、园地0.4592公顷、林地0.8829公顷、其他农用地1.1336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1659公顷、其他土地0.034公顷,江堤村旱地5.7739公顷、林地0.6599公顷、其他农用地0.6253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2863公顷、水工建筑用地0.0444公顷,嵌头村水浇地0.05公顷、旱地4.411公顷、园地0.6791公顷、林地5.38公顷、其他农用地0.9246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1808公顷、其他土地1.0858公顷,清洋村旱地3.6983公顷、其他农用地0.2864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024公顷,上店村旱地6.0372公顷、园地0.1028公顷、其他农用地1.2248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267公顷,上林村旱地2.4495公顷、林地0.8246公顷、其他农用地0.6684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1002公顷、其他土地1.1816公顷,平海社区旱地0.66公顷、林地0.2724公顷、其他农用地0.1308公顷。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46.6442公顷,使用国有其他土地0.009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46.6532公

五、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

地类名称

土地补偿费标准

安置补助费标准

青苗补偿费标准

耕地(水田、水浇地、旱地)

18400元/亩

27600元/亩

1800元/亩

除耕地以外的农用地

11960元/亩

17940元/亩

/

建设用地

11040元/亩

16560元/亩

/

未利用地

11040元/亩

16560元/亩

/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标准

(二)地上物补偿标准:按照确定的《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政府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进行补偿、安置。

(三)农业人员安置途径:货币安置、社会保障安置。

六、支付地补偿费用: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补偿费用,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持签订的征地协议到平海人民政府领取,或以约定方式支付。请互相转告。

七、本公告予以张贴十个工作日,被征土地权利人对上述土地征收批复不服的,应在本公告张贴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政府

                                                         2025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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