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委立案受理的申请人郑林丽与你单位的劳动合同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单位作为本案被申请人且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委于2025年9月18日作出的闽莆秀劳人仲案[2025]9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为:一、被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人工资2333元;二、被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人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两倍工资的另一倍6890.10元,本裁决为终局裁决。限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委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
本委地址: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政府5号楼421室;联系电话:0594-5853335。
莆田市秀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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