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信息
单位名称:莆田市秀屿区自然资源局
办公地址:莆田市秀屿区笏石街道桃李街330号
联系方式:0594-5851772(电话);5828556(传真);xy5851772@163.com(邮箱)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冬令时8:00-12:00,14:30-17:30;夏令时8:00-12:00,15:00-18:00)
二、主要职责
(一)根据授权,履行全区范围内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海洋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履行全区范围内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组织贯彻执行国家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负责全区范围内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落实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指导全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三)负责全区范围内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组织指导全区开展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和成果应用。建立全区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全区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
(四)负责全区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组织开展全区范围内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和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开展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考核工作。组织指导监督开展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相关工作。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自然资源资产收益。落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报告制度,承担区政府向区人大报告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报告的起草工作。
(五)负责全区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贯彻执行自然资源发展战略,组织拟订全区自然资源发展规划,组织研究全区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城乡统筹和脱贫攻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和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建立和监管全区自然资源市场。
(六)负责建立全区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贯彻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全区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组织开展全区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全区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海洋空间保护开发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组织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和城乡规划政策。组织拟定并实施土地、海洋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报国务院和省政府、市政府、区政府审批的土地、海域、海岛等国土空间用途专用事项的审查、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
(七)负责统筹全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全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工程。组织开展全区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以及海洋生态、海域海岸线和海岛修复等工作。落实有关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并监督实施,按规定落实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相关政策措施。按规定承担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职责。
(八)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牵头拟订和实施我区耕地保护政策规定,负责全区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九)负责管理全区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组织编制实施全区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区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区级重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等广义地质的调查、评价工作。
(十)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全区地质灾害、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负责全区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监督管理全区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区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 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全区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配合做好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相关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指导开展森林和草原等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宣传教育、督促检查等防灾工作。组织、指导林业、草地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和预测预报工作。监督管理林业安全生产。
(十一)负责全区矿产资源管理工作。依法管理矿业权的审核、审批登记发证等工作,组织编制实施全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负责全区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监督指导全区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拟定全区海洋功能区划、海域开发利用总体规划、无居民海岛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海洋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区海域使用和海岛保护利用管理。负责全区无居民海岛、海域、海底地形地名管理相关工作,依法实施领海基点等特殊用途海岛保护管理。
(十三)负责全区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全区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基准、测绘标准、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区测量标志保护。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全区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全区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全区地图管理。
(十四)推动全区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制定并实施全区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战略、规划和计划。组织拟订全区自然资源领域有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实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组织开展自然资源信息化工作,推进高新技术在自然资源领域的应用。
(十五)开展全区自然资源合作交流工作。根据授权组织开展自然资源领域对外交流合作。配合开展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工作,按要求参与资源开发争议、岛屿争端、海域划界等谈判与磋商。
(十六)监督检查全区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组织查处自然资源和测绘重大违法案件。依法开展全区自然资源和测绘行政执法工作。
(十七)贯彻执行林业和草地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政策、标准,拟订林业和草地发展相关规划。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地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组织开展森林、草原、湿地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承担全区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
(十八)组织、指导、监督造林绿化及林业和草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植树造林规划,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地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组织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防沙治沙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监督管理防治沙漠化、石漠化工作。组织、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组织、指导林木种苗工作,承担全区花卉管理工作,承担林业领域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承担区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九)负责森林、草地、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按规定负责森林采伐限额和森林经营方案编制的相关工作,并监督执行。负责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依法承担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指导国家储备林建设,管理国有森林资源。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湿地保护规划。负责湿地保护小区、湿地公园等保护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负责林业基层工作机构建设和管理。
(二十)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
(二十一)负责自然保护地的监督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遗产、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地质遗迹、地质公园、海洋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发展规划。负责国家公园建设和特许经营等工作。组织、指导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建设和管理。提出新建、调整各类区级以上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组织审核我区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有关机构审核我区世界自然和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承担自然保护地评审机构相关工作。承担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二十二)负责推进林业改革相关工作。拟订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等重大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和林权流转。指导建立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含家庭林场、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等)和发展林下经济。指导林地承包合同纠纷调解和仲裁工作。组织开展退耕还林还草工作,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
(二十三)贯彻实施林业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监督实施有关林业标准,指导林业产业经济布局,编制林业和草原产业发展规划,指导林业企业的改革发展与林产品市场体系建设,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承担森林旅游、生态扶贫相关工作。
(二十四)指导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指导国有林场森林资源培育和保护利用,指导全区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建设和管理,组织林木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质量,负责林木良种的引进、选育、认定和种质资源的管理。依法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二十五)监督管理林业区级资金和国有资产,提出林业预算内投资、区级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按规定权限审核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投资项目,承担区级林业固定资产投资有关工作。参与拟订林业经济调节政策,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补偿工作。
(二十六)组织指导林业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科技和教育工作,管理林业和草原标准化工作,组织拟订和实施林业地方标准。
(二十七)按规定承担安全生产职责。
(二十八)负责本系统、本领域人才队伍建设。
(二十九)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十)职能转变。区自然资源局要落实中央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管控作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精简下放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要切实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森林、草原、湿地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大力推进国土绿化,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加快建设以国家公园等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统一推进各类自然保护地的清理规范和归并整合,构建统一规范高效的自然保护地管理体制。
(三十一)有关职责分工
1.关于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职责分工。区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勘界定标、管控政策。秀屿生态环境局负责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后的相关监管工作。
2.关于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职责分工。区自然资源局负责牵头组织相关部门,根据国家、省级制定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统一管理自然资源调查相关工作,做好国土、矿产、林业等自然资源调查和监测工作,统一发布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结果。区水利局按规定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和水资源承载力监测预警工作。
3.关于矿井关闭监管职责分工。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对不符合有关矿区总体规划等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对不符合有关矿山工业发展规划和生产开发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等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对无采矿许可证和超越批准范围开采、资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秀屿生态环境局负责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应急管理局、秀屿生态环境局等部门要将相关矿井关闭与监督情况及时抄送区自然资源局。区自然资源局牵头,会同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应急管理局、秀屿生态环境局等相关部门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我区废弃矿井的治理工作。
4.关于我区毗邻海域采砂用海管理职责分工。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海域采砂用海的监督管理。海事管理部门负责海域采砂用海涉及的海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海域采砂用海的治安管理。港口、航道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开展海域采砂用海的监督管理。
5.与区农业农村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自然资源局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管理、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土地开发复垦工作。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负责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工作,承担农田整治项目管理工作。
6.与区应急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自然资源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负责全区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监督管理全区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区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宣传教育、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全区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配合做好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相关工作。指导开展森林和草原等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宣传教育、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和草原开展防火宣传、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必要时,区自然资源局可以提请区应急管理局,以区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区级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指导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指导协调较大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区自然资源局开展森林和草原火灾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会同区自然资源局、区水利局、区海洋与渔业局、区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负责森林和草原火情监测预警工作,发布森林和草原火险、火灾信息。
7.关于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职责分工。区自然资源局主管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工作,主管林区内野生植物和林区外珍贵野生树木的监督、管理工作。区海洋与渔业局承担水生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管理职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城市园林内野生植物的监督、管理职责。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其他野生植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8.关于野生中药材管理职责分工。区卫生健康局牵头负责野生中药材资源保护工作,区自然资源局、区海洋与渔业局等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同做好野生中药材资源保护工作。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开展野生中药材资源的动态监测和定期普查,组织开展野生中药材的保护、繁育及相关研究。区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陆生野生中药材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依法监督管理陆生野生中药材采集、猎捕、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及其专用标识、疫源疫病监测等职责。
9.关于可食用林产品和陆生野生动物监管职责分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管理可食用林产品和依法可食用陆生野生动物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区自然资源局负责监督管理可食用林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前的质量安全,负责监督管理依法可食用陆生野生动物从驯养繁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
三、领导分工
黄新宇同志:党组书记、局长
主持区自然资源局全面工作。
胡东腾同志:党组成员、副局长
协助党组书记、局长工作,分管规划管理股、行政审批股、规划编制研究中心、土地储备中心,挂钩联系南日自然资源所。
林利民同志:党组成员、区前期服务中心主任、二级主任科员
负责区前期服务中心日常工作,协助党组书记、局长工作,分管所有者权益和开发利用股、海域海岛管理股、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中心、区兴秀实业有限公司,牵头负责对接海域使用、海岛保护行政处罚相关的执法检查工作,挂钩联系平海自然资源所。
陈建朝同志:党组成员、三级主任科员
协助党组书记、局长工作,分管党办、共青团、地环地矿与生态修复股、林业资源管理股、区自然保护地监测中心、信访室、林业发展服务中心、局安办、效能督查办,牵头负责纪检监察、意识形态(网络意识形态)、统战工作、地质灾害安全、污染防治、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安全生产、效能建设工作,挂钩联系月塘自然资源所。
卢建军同志:三级主任科员
协助党组书记、局长工作,分管法规与执法监督股、自然资源保护监测中心,牵头负责政策研究、扫黑除恶、打击非法“采砂洗砂”专项整治工作,挂钩联系东庄自然资源所。
赖雪平同志:副局长
协助局长工作,分管办公室、工会、妇委会、财务与资金运用股、调查监测股,牵头负责宣传思想文化、精神文明、精准扶贫工作,挂钩联系笏石自然资源所。
周炜同志: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副主任
协助局长工作,分管耕地保护和用途管制股、测绘信息与确权登记股、区土地征收服务中心,负责前期服务中心项目报批工作,主持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工作,牵头负责田长办,挂钩联系埭头自然资源所、东峤自然资源所。
四、内设机构(下属单位)
内设12个股室:
(一)办公室。负责局机关日常运转工作,协调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项的落实。承担机关文电、会务、机要、保密、信息、效能、政务公开、精神文明、党风廉政、意识形态、新闻宣传和安全保卫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内部规章制度建设,承担局机关后勤保障工作。组织办理有关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答复工作。协调全区自然资源领域脱贫攻坚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工作。指导全区自然资源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实施全区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战略、规划和计划的相关职能,承担全区自然资源领域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评审有关工作。承担局外事工作,组织开展自然资源领域对外交流合作。按规定权限负责相关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
(二)法规与执法监督股。组织全区自然资源科技成果评奖、应用推广、科普推广等管理工作。协调全区自然资源领域综合改革有关工作,组织、协调综合性政策研究,组织开展局信用体系建设。承担全区自然资源领域综合统计工作。负责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承担局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定期清理,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协调全区自然资源领域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工作。指导全区国土、矿产、林业和测绘等自然资源领域的执法工作。根据授权,承担对全区自然资源和测绘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行政审批服务监管工作。承担投诉、信访、举报事项的分解督办。指导协调实施全区建设项目批后部门监管和闲置土地处置。负责协调联系上级自然资源督察和卫片监督检查有关工作。
(三)调查监测股。贯彻执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执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指标体系、统计标准。组织开展全区土地、海域海岛等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开展海域海岛、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指导相关部门开展全区水、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等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工作。统一承担全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监督。
(四)测绘信息与确权登记股。组织开展自然资源信息化工作,负责自然资源信息化应用体系建设和网站管理。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区基础测绘专项规划、计划。组织实施区级基础测绘和地理信息资源建设等重大项目。负责卫星遥感影像资料集中采购和分发管理。负责测绘行业管理,监督管理全区测绘活动、测绘成果质量。负责测绘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管理测绘资质资格,按权限负责测绘资质审查,负责测绘作业证核发。负责“多测合一”机制的推广落实。负责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和测量标志保护,承担涉密测绘成果提供使用审查备案。监督实施测绘成果汇交。负责地图管理,组织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组织地理信息应急保障工作,指导监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组织开展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管理与应用。
拟订和组织实施全区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和成果应用的相关制度规定。建立健全全区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指导监督全区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负责全区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监督全区地籍测绘工作。
(五)所有者权益和开发利用股。拟订全区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收益管理的政策、制度。组织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保护、使用规划。开展全区范围内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核算及考核评价监管。编制全区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承担区政府向区人大报告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报告起草工作。拟订和组织实施全区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政策和标准,指导全区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工作。承担全区自然资源市场管理工作,建立完善自然资源市场交易规则和监管平台,组织开展全区自然资源市场监测、调控和管理,建立全区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和监测,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相关工作和有关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工作。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工作。
(六)规划管理股。承担全区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编制、调整、修改、维护全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负责监督、指导各镇村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负责组织编制自然资源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实施自然资源领域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组织开展重大科技工程、项目及创新能力建设。负责全区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海洋空间保护开发等重要控制线的统筹划定工作并监督实施。承担报区政府及以上层面审批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审核、报批工作。指导、监督和审核涉及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的全区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生态保护、交通运输、市政管线、防洪排涝、防灾减灾等重大专项规划。统筹指导(审核)海洋功能区划、海域开发利用总体规划、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无居民海岛保护规划、全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开展全区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区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统筹承担有关区域规划协调和合作工作。
负责组织和指导全区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出让前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其策划、城市设计编制、审查、报批、评估、修改和维护工作,负责本区规划条件指标、建筑及景观规划、线性工程规划政策研究、技术标准制订和规范化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各镇、园区落实控制性详细规划情况,组织拟订详细规划层面相关规划政策和技术标准。衔接协调相关专项规划,制定年度城乡建设实施计划。负责省、市、区重点项目的跟踪服务和统计汇交。
负责统筹全区村庄规划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村镇规划层面相关政策与技术标准。指导、协调村庄规划的编制、修订、报批和实施工作。负责监督、指导各镇做好镇国土空间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组织实施工作。做好乡村振兴、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等工作。
(七)耕地保护和用途管制股。负责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区耕地保护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政策,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有关工作。负责全区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管理,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补划和保护工作。负责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草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承担全区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监管工作,组织开展土地整治补充耕地。承担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规则、制度规范、技术标准和政策等。组织落实全区耕地、林地、草地、湿地、海域、海岛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政策。拟订设施农用地管理政策,指导监督设施农用地管理工作。制定和组织实施土地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承担报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审批的各类土地用途转用(含土地征收)的相关工作。
(八)地环地矿与生态修复股。组织实施地质灾害防治管理的政策、制度和标准,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群防群治、监测预警和综合治理工作,配合开展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和地质灾害点搬迁工程,组织重大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配合开展地质灾害防治资质监督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全区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拟定并组织实施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政策,拟订全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组织实施有关生态修复工程,组织开展全区山、水、林、田、湖、草国土空间综合整治、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海洋生态、海域海岸带和海岛修复等工作。指导监督管理全区临时用地复垦、绿色矿山建设工作。落实有关生态保护补偿制度,负责开展区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配合开展乡村振兴战略和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
协助管理全区地质勘查行业、地质勘查项目、地质勘查成果,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等广义地质的调查、评价工作。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管理全区矿业权市场,依法管理全区矿业权的出让及审批登记,负责调处全区矿业权重大权属纠纷。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矿产资源管理政策、规划。监督指导全区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组织开展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工作。负责全区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管理和矿山储量动态管理工作。负责全区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工作。负责部门安全生产组织协调工作。
(九)林业资源管理股。负责拟订造林绿化、草地保护规划,负责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及其重要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的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各类公益林、商品林和草原的培育。指导国家储备林建设。组织、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防沙治沙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监督管理防治沙漠化、石漠化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指导国有林场、森林公园基本建设和发展,指导国有林场森林资源培育和保护利用工作。承担花卉管理工作。负责林木种子、草种管理工作,组织良种选育、审定、示范、推广,指导良种基地与苗圃(含林草种子储备和保障性苗圃)建设和管理,监督管理林木种苗、草种质量和生产经营行为。组织种质资源普查、收集、评价、利用和种质资源库建设管理。
负责拟订国土绿化规划。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开展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部门绿化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外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协调、指导城市规划区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承担区绿化委员会日常工作。
负责组织指导林业改革工作。研究提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林业经济体制改革、农村林业发展、维护农民经营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依法指导林地、草地和林木承包经营、流转管理。指导建立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含家庭林场、林业专业合作社等)和发展林下经济。指导林地承包合同纠纷调解和仲裁工作。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产业发展规划。拟订林竹资源综合利用政策,指导林业和草原产业布局和森林资源开发利用,指导林业和草原外经贸和闽台林业交流合作。承担森林旅游相关工作。
负责组织开展林业和草地的科学研究、成果转化、技术推广。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地重大科研攻关项目。管理林业和草地标准化工作。承担林产品质量检验、监测和有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地生物种质资源、林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组织、协调林业先进技术及智力引进工作。
负责拟订森林、草原、湿地资源保护发展的政策、规划、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资源的动态监测和评价。负责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编制森林经营规划和森林经营方案并监督实施。依法承担公益林划定和管理相关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和审核森林采伐限额,依法监督管理林木凭证采伐、运输,负责集中统一行使区级林业行政许可职责。负责基层林业站建设和管理,负责天然林保护管理工作。组织监督指导湿地生态修复工作,建立湿地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组织指导监督湿地保护小区、湿地公园等建立与保护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全区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
负责承担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遗产、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地质遗迹、地质公园、海洋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各类自然保护地发展规划。负责国家公园建设和特许经营等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建设和管理及生态修复工作。提出新建、调整各类区级以上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组织审核我区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有关机构审核世界自然和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负责组织森林防火法律法规的实施,贯彻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拟订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的政策、规划、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宣传教育、督促检查和责任落实相关工作。组织、指导林业、草地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和预测预报工作。监督管理林业安全生产。
(十)海域海岛管理股。负责组织实施海域使用和海岛保护利用政策与技术规范,组织编制并实施海洋功能区划、海域开发利用总体规划、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无居民海岛保护规划,监督管理海域海岛开发利用活动。组织开展海域海岛监视监测和评估,管理无居民海岛、海域、海底地形地名及海底电缆管道铺设。制定和组织实施全区海洋年度利用计划,承担报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审批的用海、用岛的审查、审核、报批工作。组织实施全区领海基点等特殊用途海岛保护。根据授权参与资源开发争议、岛屿争端、海域划界等谈判与磋商。
(十一)行政审批股。承担省自然资源厅、市自然资源局下放及区级实施的行政审批工作。负责入驻区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的日常管理。按照权限负责出具规划条件、核发建设项目“一书三证”,即《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负责建设项目开工前的规划验线。
负责非农业建设动工建设用地期限(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审批。负责区级土地整治项目立项申报和区级建设项目用地初、预审等审批业务。负责临时用地审批工作。
(十二)财务与资金运用股。按照权限承担全区自然资源专项收入、全区自然资源出让收益的收缴和专项资金、基金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本部门预决算、政府采购预决算、国库集中支付、内部审计和编制政府财务报告工作。监督检查局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制定机关和直属单位有关财务、资产管理的规定,负责机关财务,对直属单位财务和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下属15个事业单位:
(一)区自然保护地监测中心。负责承担辖区内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遗产、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地质遗迹、地质公园、海洋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监督管理等事务性工作;组织指导监督辖区内湿地保护小区、湿地公园、森林公园等建立与保护管理等事务性、技术性工作;负责辖区内自然保护地主要保护对象以及保护地周边动植物保护情况的调查、监测和建档等事务性、技术性工作;负责监督管理辖区内野生动植物保护等事务性、技术性工作;承担辖区内森林旅游等事务性、技术性工作;完成局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区土地征收服务中心。负责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有关土地征收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负责全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政策、工作制度、征收补偿方案、决定公告、征收决定的草拟等事务性工作;指导做好征收土地前土地现状调查、签订征收和补偿安置协议等事务性工作;会同乡镇做好全区土地征收补偿费用的核定等相关服务工作;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业务工作。
(三)区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承担辖区内的不动产登记、交易、信息查询等相关事务性工作;承担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备案、房屋抵押合同备案(含在建工程抵押备案、预购商品房抵押备案、存量房抵押备案)的相关事务性工作;承担房屋租赁管理中租赁房源信息发布、租赁登记备案、租赁押金监管等相关事务性工作;协助调处不动产登记争议,协助不动产登记交易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相关法律事务处理工作;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区林业发展服务中心。为全区林业建设、产业发展、技术培训等提供服务和技术支持;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救助、陆生野生动植物疫源疫病监测等服务工作;为全区封山育林、退耕还林和植树造林等生物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工作提供服务和技术支持,为全区古树名木、珍贵树木管理、保护等工作提供服务和技术支持;组织全区林业有害生物的预测预报业务的服务工作,认真监测全区林业有害生物的发生情况及发展趋势,发布林业有害生物的预测和警报,提出经济有效防治办法和措施;做好安排药剂和器材供应等服务工作;为全区木材加工企业做好林木产品的产地检疫和调运检疫,签发省内、省外调运检疫证书等服务工作;搞好疫情监测和防控服务工作,防治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的输入和传出服务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业务工作。
(五)区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中心。负责编制全区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年度工作方案;负责监测全区海域资源和开发利用状况;负责海域使用现状信息和配合疑点疑区信息上报;负责全区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的质量控制与保障工作,接收、汇总与处理全区海域监视监测数据;完成上级海域动态监视监测机构交办的业务工作。
(六)区自然资源规划编制研究中心。协助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政策、法规、标准、规程的研究工作;为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体系及重大战略规划编制方法的研究及规划实施评价提供技术支持;协助规划编制“一张图”管理系统的研究和维护工作;协助年度规划编制计划的研究拟定,为国土空间体系规划、区域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综合交通规划、各种专项规划及城市设计的组织编制、技术审查和成果提供等工作提供服务;服务重点规划项目、重点地区城市规划、重点建设项目的规划组织编制、技术审查和成果提供;协助指导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以外的村镇规划编制管理以及各乡镇规划业务;协助城市发展战略和区委、区政府及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规划课题研究的组织编制、技术审查和成果提供等工作。
(七)区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工业园区规划及城镇规划和城区开发改造计划,制定土地储备计划;在区自然资源局的指导、监督下,加强与各部门配合,管理、运作土地储备;对规划区、工业园区范围内需盘活的存量土地、依法收回的违法用地、闲置土地等依法补偿安置后进行收购储备;根据市场需求,适当储备新增建设用地,增强政府对土地供应的调控力度。进行收购储备资金的测算、平衡,开展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招商洽谈、出让、招标拍卖及挂牌出让前期准备工作;制定土地储备方案,报法定机关批准;进行土地储备综合统计,定期向区自然资源局报告工作。
(八)区项目前期服务中心。服务全区城建类片区项目策划工作;服务全区城建类项目前期手续报批工作;服务全区产业类项目、社会事业类等重点项目前期手续报批工作;协调办理项目用地出让相关手续;配合业务部门做好招拍挂有关文件起草、审核等工作;配合镇做好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国有土地)和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集体土地)制定等工作。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九)自然资源所(7个)。一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法规、政策、规定。二是组织进行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宣传贯彻执行《森林法》和林业方针、政策,了解和反映群众在发展林业生产中的要求和问题。三是负责各项建设用地土地征收的协调、审核,协助办理农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手续,协助实施各项建设用地批前、批中、批后的全程管理服务工作;核定并落实农村集体和个人年度采伐指标,经区自然资源局授权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依照有关规定检查、监督本区、乡镇的林木采伐及木、竹运输和销售。四是贯彻实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落实基本农田的保护和管理的各项措施,加强对耕地的保护工作;负责矿产资源管理服务工作;协助开展地质灾害防治、森林防火等工作;协助当地政府制定林业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组织农村集体、个人开展各项林业生产经营活动。五是实施经常性巡回执法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制止、报告自然资源违法行为;配合所在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调处自然资源权属争议和纠纷,调处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协助有关部门调处山林纠纷,查处毁林案件,维护森林资源的安全。六是负责自然资源的调查、统计等工作;负责农村宅基地不动产确权登记业务受理、权籍调查、初审复核、报送复审、颁发证书;配合林业调查设计单位开展林业资源调查工作,负责造林检查验收、林业统计和森林资源档案管理,掌握本辖区内的森林资源消长变化情况。七是传播林业科学技术,总结和推广林业先进经验,开展林业技术培训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八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收林业专项基金和其他收费,协助上级主管部门管好当地各项林业资金。九是办理上级交办其他业务。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