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秀政〔2023〕58号
郭雄新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促进我市公交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议案》收悉,感谢您对我市公交行业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控制性规划地块调整问题。《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四条规定,根据城市规划的深化和管理的 需要,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建设用地性质,使用强度和空间环境。因此控制性详细规划无法规划性质为经营性或非经营性。同时经批准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具有法定效力,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的必要性进行专题论证,提出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议,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 机关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修改方案。由于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地块用地性质程序周期较长,不建议随意修改控规用地性质。
二 、关于公交成本规制补贴问题。2021-2023年秀屿区应承 担公交成本规制补贴资金已列入2023年基金预算,我区将根据政府性基金收入情况分批次统筹安排。
城市公交是关系社会民生的重要基础设施和公益性事业。 因此,推动公交事业快速健康发展,为全市人民提供更安全、 快捷、舒适的公交服务具有重大意义。为推进城市公交企业高 质量发展,我区将大力支持公交企业开展公交优惠政策研究及 公交资源优化整合,从而提升公共交通的整体吸引力,激发公 交企业的经营活力。同时,支持公交企业调整优化现有公交运 营线网,从而降低公交运营的无效支出,持续提升公交保障能力和服务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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