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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八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414号建议的协办意见的函

莆秀政函〔2024〕31号

来源:秀屿区政府办 时间:2024-04-24 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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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城市管理局:

  陈丽娟代表提出的《关于加强小区物业管理的建议》(第1414号)已收悉,现将我区协办意见函复如下:

  “小物业”牵动“大民生”,作为衡量城市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物业服务的好坏直接影响市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我区积极推动物业行业主管部门与各镇(村居)的协同配合,全力提升全区物业管理水平。

  一、关于以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法制宣传教育主管部门加强对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的建议

  根据我区物业小区服务情况,明确职责,强化物管工作合力。2023年新修订的《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实施后,我区在城区内各住宅小区,通过悬挂宣传横幅、张贴宣传海报、发放宣传小册子、LED 滚动宣传及设点开展业务咨询等活动,使广大业主充分认识到物业管理的重要性,增强业主的物业管理消费意识、业主管理意识、契约意识和法治意识;属地镇政府定期召开培训讲座、交流论坛,通过专家授课、行业沟通互动等方式,向相关人员灌输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知识,树立良好的法律责任与义务意识,推动小区业主积极参与自治、业委会依法履职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小区稳定,发挥业主委员会的监督协调作用,融洽物业服务机构与业主之间关系。落实“管理进小区、执法进小区”,创造和谐稳定的小区整体环境。

  二、关于加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指导和监督作用的建议

  一是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贯彻执行市、区、乡镇、村(居)、物业小区“五级联动”机制,逐级检查,确保工作任务落到实处。坚持物业与村(居)互补管理,各级各有关部门抓好监督、检查,促进社区、物业公司更好地为民服务。另外,由物业主管部门会同镇、职能部门结合公共收益、双随机检查、消防安全等定期对物业小区进行全覆盖检查;同时各部门相互协调合作,做好物业小区投诉件处理工作,有效解决业主急难愁盼问题。

  二是深化各住宅小区法制宣传工作,促进业主及企业思想转变,提高法律意识。充分利用物业服务平台、微信、宣传栏等方式,大力宣传解读《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等物业相关法律法规,增强业主的物业管理消费意识、管理意识、契约意识和法治意识,引导业主深化责、权、利的正确认识。同时,不断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组织召开物业管理专题培训,提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水平。

  三是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设立专门物业管理监督举报平台电话,成立物业纠纷中心,打造行政管理、多元调解、司法审判为一体的物业纠纷调处新模式。建立物业服务企业考核评价制度,充分发挥“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工作平台”作用,每年对辖区内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年度诚信考核,评分较低的物业将被列入黑名单并予以劝退;落实奖励机制,对考核优秀的物业企业及物业行业员工,争取市级补贴奖励。大力推进“平安小区”建设,以“平安物业小区”创建为抓手,试点先行,以点带面,全力构建稳定、和谐、平安的物业小区。

  三、关于加强对物业服务行业的支持和引导的建议

  我区物业企业主管部门要求物业企业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引进专业、高素质的管理人才,保证这些专业的、高素质人才在物业管理企业中发挥最大的作用。同时,鼓励物业管理企业积极组织必要的技能和素质培训活动,聘请专业的或是具有丰富管理经验的物业管理讲师开展培训讲座,加强物业从业人员的学习培训,突出物业管理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的学习,全面提升队伍的专业化水平。同时,对物业管理企业员工在提供服务和工作过程中的言谈举止、服务标准等方面进行培训与考核,在提高员工专业性的同时注重培养员工的综合服务素质和水平。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政府   

 2024年4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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