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秀政函〔2022〕107号
民建莆田市委员会:
《关于加强我市小区业主自治组织建设的建议》(2022063号)已收悉,我单位的办理意见如下:
一、关于理顺管理机制的建议
建议中提到的将业主大会等自治组织建设工作纳入日常社区管理工作,并落实工作机构和人员,由专门工作机构组织推进物业小区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的问题,《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七十条已明确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指导和协助业主大会的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选举”的职能,对于设立业主自治组织专职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的问题,我区已成立4个业主委员会,1个业主委员会正在筹备阶段。
二、关于做好日常监管的建议
我区建立业委会履职情况监督考评机制,由属地镇牵头,组建由住建、综治、信访、司法等职能部门及村居党组织、业主代表等共同参与的考评组,定期就业委会党的建设情况、执行业主大会决定事项、换届改选、物业企业选聘与监督、专项维修资金及公共收益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考评,并将考评结果以适当方式向全体业主通报,奖优罚劣。建立不合格、不胜任业委会及业委会成员退出机制,对不能正常开展工作的业委会,村居党组织可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进行调整,推动业委会规范履职。业委会委员可根据业主大会决定领取一定的工作补贴。
为解决相关部门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职责不清和执法不力等问题,《条例》第五章明确了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村(居)民委员会在社区治理方面的权责清单,专门对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村(居)民委员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具体职责作了明确规定,其中《条例》第七十条和第七十一条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职责。同时,针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日常工作中的经费保障问题,《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明确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列支方式,有利于保障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正常运作。
三、关于规范业主权益的建议
在小区管理中,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是参与基层公共事务的主体。我区在日常物业行业监管中,重点强化业主主人翁意识。目前,业主委员会作为物业管理活动中全体业主利益的代表,仅作为业主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实践中维护业主利益能力较弱,考虑业主委员会自治能力和管理水平不一的实际,我区鼓励业主委员会成立采用备案或登记双轨制,向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符合非营利法人登记条件的也可以向物业所在地部门申请登记。对于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问题,《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明确了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代管,待业主大会成立后再由业主大会决定管理方式,同时,为了保障物业管理各方主体依法享有的知情权,提高物业管理区域事项透明度,推进业主自治组织规范运作,《条例》对于公共收益、专项维修资金的列支作出具体公示公告的规定,我区已开展小区公共收益专项检查行动50余次,切实保障业主合法权益。
领导署名:林 峰
联 系 人:郦 晶
联系电话:18039032115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政府
2022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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