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退役军人厅〔2025〕5号
各市、县(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金融局:
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
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红军失散人员和在乡复员军人的定期生活补助金,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调标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负担。
二、调整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增加378元,达到每人每年10068元。中央财政对我省的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3936元;地方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6132元。地方财政负担的经费,省、市、县三级按
三、提高部分参战退役人员(含原
四、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
五、对从
六、提高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的生活补贴标准,调整后的补贴标准为:
七、此次调整所需的中央和省级补助经费另行下达。各级退役军人事务、财政部门要妥善安排应由本级负担的经费,切实加强资金管理,确保及时、准确、足额地将抚恤补助金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
八、厦门市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所需资金除中央补助外,其余部分由厦门市自行负担。
附件:
2.“三属”、红军失散人员等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标准表
3.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
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生活补贴标准表
福建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2025年1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
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从
单位:元
附件
“三属”、红军失散人员等优抚对象
抚恤补助金标准表
(从
单位:元

附件
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
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生活补贴标准表
(从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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