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定依据
《社会保险法》
1.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2.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二、使用范围
1、法人或其他组织
2、无数量限制
三、申请条件
1.符合《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第二条改革的范围
2.本决定适用于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四、事项类型:公共服务
五、实施机构
1、受理机构:秀屿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中心
2、决定机构:秀屿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中心
六、办理流程
受理→决定
七、申请材料
新参保单位登记的需提供以下材料:1. 《社会保险登记表》(附件1一式一份);2、市政府或编办批准单位成立的文件复印件(一式一份);3、机关、参公单位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副本);4、事业单位提供《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还需提供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文件复印件(一式一份)。
八、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无;
2.承诺时限:即办。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十、结果送达:无
十一、联系方式
1.机关社保窗口电话:0594-5885933
2.电子邮箱:xyjgsb5851139@163.com
十二、办公时间和地点
1、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2.地址:莆田市秀屿区行政服务中心1层人社局(机关社保)14号、15号窗口
3.乘车路线:可乘坐K03、20路、351路等公交线路直接在秀屿区福屿街的“区政府站”下车,或乘坐330路在区政府广场西侧终点站下车,往北步行,过红绿灯约150米右侧即可(中国电信南侧),区政府机关大院内司法大楼1层办事大厅。
十三、监督投诉渠道
区中心管委会投诉电话0594-5859009;区效能办0594-5889009,
1.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审批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2.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3.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4.许可机关因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一发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时,申请人因此遭受财产损失的,有权依法要求补偿;
5.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十四、注意事项
1.申请材料中提供的复印件,应签字确认或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原件核对。
2.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或单位介绍信。
3.申请表格、示范文本以及常见错误示例请到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www.fjbs.gov.cn)中下载。
十五、事项详细信息:事项信息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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