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定依据:
《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二、适用范围: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申请条件
1. 用人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
2.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
四、许可类型
公共服务
五、实施机构
1.受理机构:秀屿区劳动就业中心
2.决定机构:秀屿区劳动就业中心
六、办理流程:受理0个工作日 ->决定0个工作日
七、申请材料
1. 《参加失业保险单位登记审批表》(一式二份)(空表由劳动就业中心提供,由申请单位填写盖章。)
2. 机关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原件一份);
3. 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原件一份);
4. 企业或其他组织机构:《营业执照》(原件一份)。
八、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0个工作日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十、结果送达
1.结果名称:无
2.结果送达方式:当场送达、邮寄送达
十一、联系方式
1.人社局窗口电话:0594-5886233
十二、办公时间和地点
1、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2、地址:莆田市秀屿区行政服务中心1层人社局14号窗口
十三、监督投诉渠道
区中心管委会投诉电话0594-5859009;区效能办0594-5889009.
1.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审批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2.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3.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4.许可机关因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发生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时,申请人因此遭受财产损失的,有权依法要求补偿;
5.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十四、注意事项
1.申请材料中提供的复印件,应签字确认或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原件核对;若电子证照库能调用的,可不提供复印件。
2.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或单位介绍信。
3.申请表格、示范文本、常见问题解答以及常见错误示例请到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莆田分厅(pt.fjbs.gov.cn)中下载。
十五、事项详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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