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象范围
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可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
(一)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溺水、交通事故、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情况,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
(二)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在未获得相关保险补偿、赔偿或虽获得相关保险补偿、赔偿后仍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原则上其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1033元),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有关规定;因实施危房改造、灾后倒损房屋恢复重建、易地搬迁造成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家庭和个人、特困人员;因生活不能自理集中供养或因病住院照料护理需求,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出现严重困难的特困人员;因生活成本增加,导致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低保家庭和个人。
二、救助标准
(一)急难型救助标准。对困难程度较轻的,及时给予3000元以下(含3000元)的临时救助。对困难程度较重,及时给予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临时救助;对严重困难、救助金额较大的,可参照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确定救助金额。
(二)支出型救助标准。一般按人按月计算核定, 即: 临时救助金额=当地临时救助标准*救助人数*救助时长。也可按教育、医疗等自付费用分类分段分档救助,原则上两种计算方式的救助资金最高限额应保持相对一致。
1.医疗支出型困难对象。因家庭成员罹患重大疾病等原因,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支出过重的,根据其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支出情况确定救助金额。原则上采取自付费用阶段式救助方式,个人医疗自付费用5万元以下(含5万元)部分的,按自付费用的15%给予救助,5-10万元(含10万元)部分的,按自付费用的20%给予救助;10万元以上部分的,按自付费用的30%给予救助。其中对在册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按个人医疗自付费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部分的,按自付费用的20%给予救助,10万元以上部分的,按自付费用的30%给予救助。单人入保低保家庭中非低保保障对象的救助方式适用普通救助方式。
2.教育支出型困难对象。因家庭成员非义务教育支出负担过重的,视就读阶段给予相应档次救助,原则上在学前阶段、高中(含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就读的按申请家庭中就读人数每年度每人给予3000元临时救助,在大学(含大专)阶段就读的按申请家庭中就读人数每年度每人给予5000元的临时救助。
3.其他类型困难对象。其他特殊情况造成家庭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按照家庭人口数给予每人1-3个月的临时救助,原则上每户最高不超过5000元。
三、审批程序
根据不同救助类型,临时救助申请审批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紧急程序,支出型救助执行一般程序,急难型救助执行紧急程序。
1.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社区)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申请临时救助,应如实填写《莆田市秀屿区城乡困难家庭临时救助申请审批》(附件1、2),并提交相关材料(申请人家庭全体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家庭财产收入申报表(附件3)、授权书(附件4)和所遭遇的不同困难类型的相关证明材料,如:火灾、车祸、死亡的相关材料、疾病诊断证明、医疗费用票据、录取通知书、在学证明等及保险、理赔、受助情况等证明材料)。各镇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予以受理;材料不齐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
2.调查审核。镇级的驻村(社区)干部应在村(社区)协助下,对申请人家庭的人口劳力状况、经济状况、困难情况进行入户调查,填写入户调查意见,并签字以示负责。对拟救助的对象在村(社区)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镇级将申请人信息录入省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进行信息比对(申请人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且已通过年度复核认定的,其核对报告在12个月以内的,只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需支出情况,可不再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区民政部门审批。
3.核对审批。区民政局全面审查镇级上报的申请、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结合省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的核对结果进行审批。对审查后符合条件的,批准后通过金融机构发给临时救助金;对不符合条件的,以书面通知方式委托镇(街)、村(社区)告知申请人或代理人,并退回申请材料。
继续推行分级审批制度,赋予乡镇小额救助审批权,对救助金额在5000元(含)以下的,可由镇级负责审批,报区民政局备案,方便生活暂时出现困难,且持续时间较短的家庭能得到及时便捷的救助。
四、政策依据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临时救助工作规范》的通知(闽民保〔2019〕121号)
《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民保〔2018〕196号)
《关于进一步提高临时救助工作成效的通知》(莆秀民〔2024〕40号)。
五、政策咨询热线
区民政局: 0594-5890780;
笏石街道: 0594-5893036;
东庄镇: 0594-5593612;
东峤镇: 0594-8950716;
埭头镇: 0594-6793996;
平海镇: 0594-5702102;
南日镇: 0594-5799206;
月塘镇: 0594-59908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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