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市市场监管局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典型案例
2020年,市市场监管局持续深化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积极探索建立跨区域联勤联动协作机制,着重开展防疫物资质量及市场价格、食品药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产品质量安全等领域的执法行动,为我市全方位高质量发展超越营造安全稳定的发展环境。2020年共查处各种经济类型案件1581起。
为帮助广大消费者提高自我保护意识,督促各经营者严格自律,在前期公布了商标侵权、食品药品、冷链食品典型案例的基础上,现向社会公布2020年市市场监管局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各领域典型案例,进一步保障社会市场经济安全,促进公平有序竞争。
— NO.1 —莆田某医院涉嫌重复收费案
2019年12月20日,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按照《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全省医疗服务价格重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莆田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开展全市医疗服务价格重点治理的通知》文件,依法对莆田某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重复向患者收取费用的违法行为,市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调查。经查,2018年至2019年期间,当事人一次性无菌注射器总出库量460多万支,收取总金额比出库金额多出70多万元,存在向病人重复收取一次性注射器费用行为,同时还存在向吸氧病人重复收取“灭菌注射用水”费,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规定,属于“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限期退还违法所得77万元,并处罚款63万元,经济制裁共计140万元。
— NO.2 —傅某某利用互联网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及虚构交易提升商业信誉案
2019年8月,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根据荔城区市场监管局移送的线索,依法对当事人傅某某经营的网贸店进行检查,在现场发现当事人傅某某存在从事互联网虚假交易(刷单)服务的违法行为,市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7月底开始经营网贸店,主要从事为初次接触电商的客户建立淘宝店铺及后续的商品销售提供推广服务等经营活动。为获取更高利润,当事人接单为客户的淘宝店铺进行虚假交易,刷好评,帮客户提供其提升淘宝店铺的商业信誉。截至被查获日,当事人组织虚假交易(刷单)76单,经营额71 530元,获利1471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构成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其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万元。
— NO.3 —莆田市湄洲岛某海鲜楼商业贿赂案
2020年9月8日,根据莆田市湄州岛派出所移送的线索,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莆田市湄洲岛某海鲜楼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利用电瓶游览车司机对游客餐饮消费的影响力,采取跟游客主要交通工具--电瓶游览车的司机合作的方式,由电瓶游览车司机引导需要用餐的客人来店吃饭,在事成后,当事人按照事先跟电瓶游览车司机的约定,将客人消费菜金的10%左右作为回扣给电瓶游览车司机,以达到排挤岛上其他市场经营主体的公平竞争的目的,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 NO.4 —莆田市涵江区某电器店销售列入目录的家用燃气灶具未经3C认证案
2020年4月1日,根据涵江区市场监管局移交的线索,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莆田市涵江区某电器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销售列入目录的家用燃气灶具未经“3C”认证的违法行为。市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17年4月份从广州沙溪市场购进5台的家用燃气灶,该批未张贴3C标志的家用燃气灶是系列入目录的认证的商品,由于该店提供不出该批家用燃气灶的认证证书,属销售列入目录的家用燃气灶具未经“3C”认证。每台售价110元,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550元。截止查获时,已全部销售完,每台成本98元,售价110,违法所得共计6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条。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5万元。
— NO.5 —莆田市某贸易有限公司未经批准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案
2020年9月2日,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当事人莆田市某贸易有限公司在京东平台上经营的网店涉嫌销售野生松茸进行核查。发现当事人存在未经批准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违法行为。市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擅自在其经营的京东网店上销售野生松茸。当事人从供货商某电子商务中心购进野生松茸,在消费者下完订单后由供货商直接发货给消费者。野生松茸为二级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当事人无法提供出售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所需的相关批准材料。截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共已售出野生松茸111单(共139斤,1斤=500g)违法所得为3081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的规定,属于未经批准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并处罚款9000元。
— NO.6 —福建省某财务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公司登记案
2020年2月21日,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福建省某财务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存在提交虚假材料骗取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市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分别与吕某某、林某某、林某、吕某、郎某等5人签订了《代理服务合同》,受委托到市场监管部门申请设立登记39家公司。吕某某等5人并未提供相应的经营场所,而当事人也未找委托人索取相应经营场所证明,同时当事人在未取得经营场所所有人同意的情况下,在公司设立登记材料中的《福建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表》中,随意填写了他人的住所地址,并提交给了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取得了39家公司的设立登记。截至查获时,当事人尚未将上述39家公司营业执照交给委托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市场中介组织管理办法》规定,依据《福建省市场中介组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其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1万元。
— NO.7 —莆田市某医疗美容门诊部涉嫌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权益案
2020年6月,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莆田市荔城区某医疗美容门诊部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利用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市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16年5月份核准注册登记从事美容服务。2019年6月开始,当事人与在其医疗美容门诊部接受手术治疗的客户签订《手术知情同意书》中含有“在本机构进行美容手术者,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退款、赔偿等要求,不得聚众影响本机构的正常工作”等内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规定,属排除消费者请求损害赔偿权利的违法行为。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罚款3000元。
— NO.8 —莆田市城厢区沈某某水产摊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电子计价秤案
2020年6月28日,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根据城厢区市场监管局移送的线索,依法对当事人莆田市天九湾市场沈某某水产摊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沈某某存在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电子计价秤的违法行为,市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擅自对本摊位用于经营贸易结算的电子计价秤进行调整,从而增加所称商品重量,达到非法获利的目的,经莆田市计量所检定后,判定当事经营的水产摊使用的电子秤共有6个测量点结果都超过国家法定最大允许误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规定,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没收涉案物品,并处罚款1000元。
— NO.9 —林某某走私及无证经营烟草制品案
2020年12月1日,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调查莆田市荔城区某酒业商行无证经营烟草制品案时发现当事人林某某存在走私及无证经营烟草制品的违法行为,市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境外免税店购买烟草制品后寄存在莆田市荔城区某酒业商行销售。截止被查获时,当事人在莆田市荔城区某酒业商行共寄存了价值人民币3万余元的进口烟草。当事人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进口手续、发票、拍卖证明或进口补税发票或其他证明文件,另查,当事人销售上述烟草制品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和《福建省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福建省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规定》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6万元。
— NO.10 —莆田市涵江区某摩托车修理店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案
2020年12月18日,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合涵江区市场监管局对涵江区叶某某经营的涵江区某摩托车修理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违法行为,市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08月08日办理莆田市涵江区某摩托车修理店开始经营摩托车维修服务,经营范围是摩托车维修服务,当事人擅自于2020年进货16辆三轮电动车用于销售,截至被本局查获时已经销售10辆,剩余6辆待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个体工商户条例》的规定,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750元。
— NO.11 —莆田市涵江区某小学提高收费标准案
2020年5月29日,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根据涵江区市场监管局移送的线索,依法对涵江区某小学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提高收费标准的违法行为,市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下属幼儿园2018-2019学年度提高收费标准,收取保育教育费超过了《莆田市物价局、莆田市财政局、莆田市教育局关于调整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每生每学期多收35元。据查,当事人在收费时,因对收费标准理解错误,按照所理解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截止查获时,该学校已完成自查,并已将多收费用退还给学生家长。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规定,依据《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规定,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处以罚款315元。
— NO.12—福建某超市有限公司莆田荔城分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服装案
2020年3月23日,根据市市场监管局消费者权益保护科移交的线索,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福建某超市有限公司莆田荔城分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服装的违法行为,市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从福州市某服装贸易有限公司进货涉嫌不合格的时尚夹克、男大童T恤、针织大童男长裤服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检验机构福建省纤维检验中心对其进行检验,经检验上述服装的绳带均不符合GB31701-2015标准要求,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截止被查获时,除2件用于抽检及2件封存备份以外,余下服装均已售出,获利113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没收违法产品及违法所得,并处罚款3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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